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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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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711,864,405股

2、发行价格:2.95元/股

3、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4、预计上市流通时间:2019年9月30日

5、募集资金总额:2,099,999,994.75元

6、募集资金净额:2,051,761,927.45元

7、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并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 [闽国资函产权(2015)72号]审核通过;

2、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3、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4、2015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对2015年11月13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进行了调整;

6、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再次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

7、2016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8、2016年3月25日,青山纸业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9、2016年5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 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证券的类型: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11,864,405股。

3、发行证券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2月12日),发行价格为2.9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公司发行期间未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不变)。本次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00%,相当于发送缴款通知书前20个交易日(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14日)均价的43.57%。

5、认购方式: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轻纺控股”)、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能源集团”)、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方怀月、沈利红、崔中兴和刘首轼以现金2,099,999,994.75元合计认购711,864,405股。

6、募集资金额及发行费用: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999,994.75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238,067.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51,761,927.45元。

8、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三)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2016年9月22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22日10:00时止,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15笔,金额总计为2,099,999,994.75元。其中:福建轻纺控股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99,999,999.25元;福建能源集团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499,999,998.75元;中信建投基金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99,999,999.25元;方怀月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99,999,999.25元;沈利红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99,999,999.25元;崔中兴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99,999,999.25元;刘首轼缴付认购资金为人民币99,999,999.75元;

2、2016年9月22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D-00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22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11,864,405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099,999,994.75元,减除发行费用48,238,067.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51,761,927.45元。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柒亿壹仟壹佰捌拾陆万肆仟肆佰零伍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339,897,522.45元;

3、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由福建轻纺控股、福建能源集团、中信建投基金、方怀月、沈利红、崔中兴和刘首轼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 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的规定;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借款,不存在第三方募集的情形,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认购对象均为境内自然人、境内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并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律师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 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二) 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福建轻纺控股、福建能源集团、中信建投基金、方怀月、沈利红、崔中兴和刘首轼,概况如下:

1、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0月23日成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1811A;注册资本为86,000万元。轻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冰文;住所为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经营范围为:经营授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营、咨询、服务。轻纺控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4月1日成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035922677;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能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林金本;住所为福州市省府路1号。经营范围为:对能源、矿产品、金属矿、非金属矿、建筑、房地产、港口、民爆化工、酒店、旅游、金融(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药品、贸易、环境保护、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水泥包装的投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的销售;房地产开发;对外贸易。能源集团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0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成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85440673;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月勤;住所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中信建投基金以其设立的特定客户资管产品“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0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建投10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中信建投10号资管计划”全体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王义东,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王义东先生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王义东先生自2013年起担任黑龙江路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2)于红,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所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向东街。于红女士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于红女士自2012年起担任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方怀月

方怀月,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方怀月先生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方怀月先生控制的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方怀月已于2015年12月11日将其所持北京星探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予张庆明。

注2:方怀月本人直接持有该公司7.5%的股权,并通过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92.5%的股权,合计持有该公司95.38%的股权。

5、沈利红

沈利红,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所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沈利红先生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沈利红先生自2007年至今担任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6、崔中兴

崔中兴,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崔中兴先生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崔中兴先生控制的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崔中兴先生及其配偶张红女士合计持有郑州市锦绣山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0%股权。

7、刘首轼

刘首轼,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所为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广场路。刘首轼先生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刘首轼先生自2010年4月起担任海南华通天合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裁。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061,841,600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截至2016年9月28日):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6,184.16万股,福建轻纺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318.9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19%,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完成后,青山纸业总股本变更为177,370.60万股,福建轻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将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26.1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福建轻纺控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省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整体资金实力得到提升,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纸袋纸、浆粕(含浆板)、纸板(含纸箱)系列产品、医药产品、光通信模块及组件产品、林木产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贸易经营。报告期内,公司确立了以浆纸产业、医药产业及光电子产业三大核心业务的战略布局。其中,浆纸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自发行人成立起即开始进行。在立足浆纸行业,巩固其行业领先地位的同时,发行人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通过投资医药及光纤通信等高科技领域,推进多元化的经营格局。

(三)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新的关联交易。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相关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控股”)、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集团”)、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皇贸易”)及轻纺控股之一致行动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通过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以下权益变动信息:“轻纺控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101,694,915股,能源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169,491,525股,轻纺控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由4.45%上升至8.40%,能源集团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0%上升至9.56%。盐业集团及金皇贸易未参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盐业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由9.89%下降至5.92%;金皇贸易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由3.85%下降至2.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2016-039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轻纺控股、能源集团的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18.19%上升至26.18%。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中兴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崔中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崔中兴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41010319750131****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中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崔中兴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青山纸业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山纸业的股票。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101,694,915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73%。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民币299,999,999.25元按2.95元/股的价格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2月10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27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青山纸业

认购人(乙方):崔中兴

(二)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72,000万股,发行人将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股份数额或数量区间。

认购人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9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支付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待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认购人发出股份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送达认购人,视为认购人完成了认购股份对价的支付义务。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

3、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等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协议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协议对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协议对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青山纸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重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等的其他安排。

七、 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青山纸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中兴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中兴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青山纸业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中兴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中兴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怀月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方怀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方怀月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091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方怀月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青山纸业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山纸业的股票。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101,694,915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73%。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民币299,999,999.25元按2.95元/股的价格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2月10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27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青山纸业

认购人(乙方):方怀月

(二)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72,000万股,发行人将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股份数额或数量区间。

认购人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三)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9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支付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待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认购人发出股份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送达认购人,视为认购人完成了认购股份对价的支付义务。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

3、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等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协议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协议对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协议对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青山纸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重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等的其他安排。

七、 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青山纸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怀月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怀月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青山纸业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怀月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怀月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利红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开洲路

通讯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开洲路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沈利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沈利红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0902****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开洲路

通讯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开洲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沈利红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青山纸业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山纸业的股票。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101,694,915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73%。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民币299,999,999.25元按2.95元/股的价格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2月10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27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青山纸业

认购人(乙方):沈利红

(二)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72,000万股,发行人将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股份数额或数量区间。

认购人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9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支付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待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认购人发出股份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送达认购人,视为认购人完成了认购股份对价的支付义务。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

3、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等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协议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协议对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协议对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青山纸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重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等的其他安排。

七、 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青山纸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利红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利红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青山纸业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利红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利红

签字: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0号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0785440673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中信建投基金股权结构图

(四)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获得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持有的青山纸业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山纸业的股票。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增持公司101,694,915股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73%。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资管计划以人民币299,999,999.25元按2.95元/股的价格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中信建投基金定增10号的管理人,于2015年2月10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27日与青山纸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青山纸业

认购人(乙方):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认购数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72,000万股,发行人将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股份数额或数量区间。

认购人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三)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9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支付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待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认购人发出股份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送达认购人,视为认购人完成了认购股份对价的支付义务。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

3、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等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协议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协议对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协议对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经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5]72号)审核通过,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号文)的核准通过。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与青山纸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尚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重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等的其他安排。

七、 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所认购青山纸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青山纸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资管计划)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5、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6、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青山纸业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

通讯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1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省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8层

通讯地址:福州市省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省府路1号

通讯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省府路1号

通讯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和《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和《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山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青山纸业拥有权益。

三、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集团”)和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皇贸易”)分别直接持有青山纸业104,978,540股和40,926,232股人民币普通股,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控股”)直接持有盐业集团和金皇贸易100%股权,因此盐业集团和金皇贸易为轻纺控股的一致行动人。盐业集团、金皇贸易与轻纺控股、能源集团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因轻纺控股及一致行动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以现金认购青山纸业向其非公开发行的新股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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