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67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接到通知如下:
一、关于陈美玲、陈继与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向九川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九川集团亦按约定支付首期款项,陈美玲、陈继现申请解除对九川集团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沪0110执2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1143075)持有的本公司的53,508,343股(证券代码:60076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二、关于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贝恩(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执5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津01执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1143075)持有的本公司的53,508,343股(证券代码:60076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其中46,360,000股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为ZYGAOPZ6S、ZYGAOVZ2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了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6司冻153号)。
截至本公告日,九川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508,343股,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持有公司股份1,359,506股,合计持有54,867,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累计被冻结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5%。
九川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4.66%)转让予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68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通知,九川集团于2016年9月29日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办理了共计53,508,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终止购回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九川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508,343股,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持有公司股份1,359,506股,合计持有54,867,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累计被质押0股。
九川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4.66%)转让予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69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蓝润资产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择机剥离上市公司原经营不良的资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资产剥离计划尚需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蓝润资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蓝润资产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择机剥离上市公司原经营不良的资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资产剥离计划尚需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但不排除未来有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提议。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一)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止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组计划,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润资产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理修改,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川集团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后的披露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川集团拟在本报告签署日起始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直接持有的3,508,343股。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新增披露内容如下:
“蓝润资产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如蓝润资产推荐的董事及监事通过运盛医疗的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蓝润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将成为运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670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蓝润资产与九川集团于2016年9月28日变更了于2016年6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变更后蓝润资产协议受让九川集团持有运盛医疗50,000,000股股份,占运盛医疗总股本的14.66%。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因截至2016年9月28日,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持有的运盛医疗合计53,508,343股股份中尚有部分存在被查封或冻结的可能,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资产”)与九川集团于该日变更了于2016年6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2016年6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情况详见2016年6月29日披露的《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后的股权转让约定即本次股份转让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蓝润资产协议受让九川集团持有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或“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运盛医疗总股本的14.66%。
二、九川集团现直接持有公司53,508,3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另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59,5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九川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4.66%)转让予蓝润资产,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15.7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785,000,000元(大写:柒亿捌仟伍佰万元)。
三、股份转让前,蓝润资产未持有公司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蓝润资产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九川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08,343股,同时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59,506股,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867,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蓝润资产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如蓝润资产推荐的董事及监事通过运盛医疗的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蓝润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将成为运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