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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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债券代码:122216 债券简称:12桐昆债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0.05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及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3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10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10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9月6日,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桐昆股份”)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公司决定以2016年半年度末总股本1,231,936,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61,596,815.00元。本半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决议公告于2016年9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年半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10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231,936,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1,596,815.00元。

(四)扣税说明:

l、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10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10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10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士良、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73-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联系人:周军 宋海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

邮编:31450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0日

报备文件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