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16—105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0日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3:00 至2016年10月10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270,080,6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91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68,406,6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5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3人,代表股份数1,674,0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404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403,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董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670,4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6185%;反对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3807%;弃权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675%;反对10,730,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148 %;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陈岚女士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406,648 票,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8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9,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37%。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 张汉斌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406,648 票,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8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9,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3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李敏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6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3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会表决董事7人,其中董事毕天晓、独立董事张汉斌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管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黄振光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已变化,同意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为黄振光先生、陈岚女士、陈伟岳先生、王苏生先生、张汉斌先生,黄振光先生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已变化,同意调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张汉斌先生、陈伟岳先生、王苏生先生、黄振光先生、陈岚女士,张汉斌先生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已变化,同意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张汉斌先生、陈伟岳先生、王苏生先生、黄振光先生、毕天晓先生,张汉斌先生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因本公司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购买资产事项,由于相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年7月11日开市起停牌。经进一步明确,该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6年7月25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经过慎重筹划和大量论证,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推进了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但由于交易各方未能就本次交易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且达成的时间尚无法确定,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考虑,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10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重组事项财务顾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就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7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与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6年7月11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6年7月12日、7月1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076)。经进一步明确,该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并于2016年7月30日、8月6日和8月11日、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9月8日、9月10日、9月20日、9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和《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081、082、085、086、088、089、091、096、100),于2016年9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8)。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本次筹划的重组标的资产为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特种不锈等高性能合金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民营军工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金宜先生与万柏方先生。本次筹划的重组交易方式为现金购买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对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本次筹划的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涉及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
二、公司在停牌期间所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及重组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重组相关工作,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论证、沟通等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公司还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
三、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因及对公司影响
经过慎重筹划和大量论证,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推进了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但由于交易各方未能就本次交易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且达成的时间尚无法确定,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仍然以高温合金业务作为未来重点发展的方向,继续积极通过内生式和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公司决策程序及承诺
公司于2016 年10 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 年9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股票复牌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董事会对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对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本公司发展的各位投资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各委员会委员简历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详见2016年10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06),现将各委员会成员的简历公告如下:
1、黄振光,男,1966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最近五年均在公司就职,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汕头万泽置地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振光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75,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陈岚,女,1968年2月出生,英国威尔士大学/中国人民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8月至2016年1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任深圳市万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新万泽医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张汉斌,男,1966年出生,国际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调查委员会委员、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铭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汉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陈伟岳,男,1972年11月出生,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为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3月份起至今,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任深圳市南山农产品批发配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市农产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市金恒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陈伟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王苏生,男,1969年3月出生,工商管理MBA,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理学学士。1987-1991年, 长沙理工大学 本科毕业;1991-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硕士;1997-2000年,北京大学 法学博士;2002-2004年,芝加哥大学 工商管理MBA。1993-1994年君安证券项目经理;1994-1997年特区证券部门经理;1997-2001年英大证券部门总经理;2001-2002年中瑞基金公司负责人;2004至今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教授、博导。
王苏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毕天晓,男,1964年12月生,本科学历;最近五年均在公司就职,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毕天晓先生持有万泽股份的股票195,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135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年9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年9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3、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依法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10月10日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16年9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270,080,6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9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68,406,6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57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数1,674,0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4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0,4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6185%;反对268,408,01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3807%;弃权2,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75%;反对10,730,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48%;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06,6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38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9,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37%。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406,6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38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9,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3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议案为:《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彭文文
李 敏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