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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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126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116)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9日(星期日)—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15:00—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小如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7,595,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9.120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84,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4866%。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7,58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9.1195%。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8%。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建辉律师、牟奎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58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0%;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0.4819%;反对6,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9.518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小文(或其代理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蔡小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5,620,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0.4819%;反对6,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9.518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小文(或其代理人)、上官步燕(或其代理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蔡小如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5,620,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6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0.4819%;反对6,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9.518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建辉律师、牟奎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