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43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6]5号),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有关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事项
2016年7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亿元额度,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4.59亿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释放3.75亿元;同日,福美贵金属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35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8400万元,被担保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披露,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及时整改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4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6号),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有关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事项
2016年7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亿元额度,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4.59亿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释放3.75亿元;同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35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8400万元,被担保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对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披露,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及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6-4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91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对你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核查,公司存在未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事项、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两项违规事实。现有如下事项需你公司进一步做出说明。
一、请你公司说明未及时披露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原因。
二、据核查,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 2亿元,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涉及的具体事项;(2)对方是否提起诉讼,如是,请说明涉诉时间、涉诉金额、起诉事由、诉讼进展;(3)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募集资金冻结事项的原因。
三、据核查,2015 年 3 月至 5 月,你公司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两份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共计5.43亿元,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对外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对外披露的原因,并说明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质押协议的相关责任人。
四、2016 年 8 月 4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请公司结合上述募集资金冻结事项及担保事项,说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
五、结合前期信息披露,公司目前至少存在 3 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一是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855)于 2015 年 3月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8400万元;二是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400200309004000132)于2016年8月被法院冻结,冻结额度约3000万元;三是据本次核查结果,公司另一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亦被法院冻结,冻结额度2亿元。而根据公司2016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 2.35 亿。对此,请公司说明目前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 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