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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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6-14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披露了《子公司诉讼公告》,并于2016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今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泰禾·红峪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2014年7月31日,福州泰禾接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闽民初字第76号〕,泰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福建六建诉请福州泰禾向其支付包括工程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合计55,281.09万元。

2014年8月24日,福州泰禾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确认其与福建六建签订的泰禾·红峪项目共计18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福建六建赔偿福州泰禾相关损失65,801.29万元(详见公司2014-62、2014-63号公告)。

2016年8月30日,福州泰禾与福建六建签署了《补充协议(三)》,就相关诉讼事由达成了和解(详见公司2016-12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今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撤诉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为1,075,550元,减半收取为537,775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为3,331,864.50元,减半收取为1,665,932.25元,由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鉴定费用328,395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裁定已生效。公司已经对本次诉讼的结果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均做了合理的预计,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