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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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2016年9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陈卫东先生、邵国柱先生《关于提请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9 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10月13 日(周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 年 10月 12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10月 1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0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1,92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8,77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143,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阚赢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已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922,7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703,6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