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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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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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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1.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2.1《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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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2.2《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3.1《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下转111版)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组合,当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公告。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增加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两日内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本基金发售前三天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者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5%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82.1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组合,当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公告。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事宜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大成”的字样。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付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付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

增加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增加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

增加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表决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增加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增加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 (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6、其他(公司可增加)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 (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