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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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6-40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云南中拓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云南中拓”)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国有色十四冶”)有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01民初5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云南中拓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靓

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15-15室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二)案件起因

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70301、80301号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用于被告的云南片区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实际交付钢材14584.074吨,金额合计36,091,132.18元,资金占用费为3,842,369.53元。两份合同对结算及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对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也进行了相应约定。被告在收货后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50万元,于2016年3月2日支付原告货款750,380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11,250,38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后,两项合计尚欠货款24,840,752.18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案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4,840,752.18元及资金占用费3,842,369.5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794,603.89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1、被告中国有色十四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拓支付尚欠货款24,840,752.18元及资金占用费3,842,369.53元;

2、被告中国有色十四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拓支付70301号《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17,920,440.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以货款7,420,440.2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以货款6,670,060.2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3、被告中国有色十四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拓支付80301号《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18,170,691.9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4、驳回原告云南中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中拓胜诉。中国有色十四冶是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注册资本3.1亿元,是云南省属国有骨干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本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01民初592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