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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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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22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6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称,管理人分别于2016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对你公司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但均因无合格竞买者参与竞买而流拍。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决定通过协议方式,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13.8亿元)将你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2016年5月12日,管理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你公司多次披露《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均称上述《资产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相关资产交割正在进行中。2016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上述资产处置已经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资产转让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并对外披露,但你公司仅在《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管理人与受让方的协议签订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按照破产程序处置上述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管理人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