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81版)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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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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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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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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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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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2)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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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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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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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15年9月2日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披露日未满一年。
2、本基金本报告期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方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4月15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有关基金管理人概况以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有关基金托管人的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5、在“六、基金的募集”中更新了基金的募集情况及成立信息。
6、在“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的生效信息。
7、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截至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8、更新了“十三、基金的业绩”数据,数据截至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9、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披露自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6年3月1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观诚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6年4月15日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及全文。
4)2016年4月16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6年4月2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6年5月26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7)2016年6月6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6年6月13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6年6月13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年7月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揭示公告。
11)2016年7月19日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12)2016年8月2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