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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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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9版)

201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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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职业字[2014]8069-7号《审计报告》中,该科目名称为 "其他综合收益"。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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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购人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收购人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9933-7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收购人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中国建材集团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宁夏建材法定地址,在正常时间内可供查阅:

1. 中国建材集团营业执照

2.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中国建材集团关于本次重组的内部决策文件

4. 中国中材集团关于本次重组的内部决策文件

5. 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

6. 中国建材集团关于与中国中材集团实施战略重组相关过程的说明

7. 重组协议

8. 中国建材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前24个月内与宁夏建材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9. 中国建材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10.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人员关于买卖股票的说明

11. 中国建材集团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12. 中国建材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3. 中国建材集团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

14. 中国建材集团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审计报告

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7. 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证证明文件

第十三节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志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志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郭允 周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朝晖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 斌

经办律师: 史震建

晏国哲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收购报告书附表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志平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