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9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20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560,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53%。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9,030,79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529,463股。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261,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7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1、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票81,298,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6、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2.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4、《关于选举6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志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黄志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黄志明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4.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冯克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冯克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冯克敏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4.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罗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罗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罗珉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4.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永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永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杨永林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4.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思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思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周思伟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4.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杜晓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杜晓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杜晓峰先生获得选票246,966,8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6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
5、《关于选举3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5.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冯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冯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冯俭先生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8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7%。
5.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双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双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双海先生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8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7%。
5.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砾先生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8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7%。
6、《关于选举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宏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宏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张宏鹰先生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6.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于兰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于兰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张于兰女士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6.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丽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丽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杨丽女士获得选票249,48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当选有效。
7、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58,881,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7,58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反对票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票2,517,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7,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
三、相关说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黄志明、冯克敏、罗珉、杨永林、周思伟、杜晓峰、李双海、冯俭、王砾;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为:王斌、张宏鹰、张于兰、杨丽、龚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简历见附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为2016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
上述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贾芳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简历
(1)黄志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生,高级经济师。2010年4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现任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成都市人大代表、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委员、新筑投资董事长、瑞迪医疗董事、新筑路业董事、新筑股份董事长。
黄志明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116.8228万股股份,持有控股股东新筑投资80.1%的股权,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2)冯克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新筑股份副总经理、新筑混凝土机械执行董事、合肥新筑执行董事;现任新途科技董事长、新筑投资董事、新筑股份董事、总经理。
冯克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2.1万股股份,持有控股股东新筑投资14.9%的股权,持有控股股东新筑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新津新联60%股权,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3)罗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生,教授。1995年被评为四川省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毕业后任教,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教研室副主任、主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西南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副处长,新筑股份独立董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筑股份董事。
罗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4)杨永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66年,西南交通大学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毕业获学士学位,西南交通大学经管学院MBA,北京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教授级高工。历任大同机车厂设计处副处长、厂长办公室副主任、厂部副总工程师,大同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新筑股份董事长高级顾问。
杨永林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5)周思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生,MBA、博士研究生。曾任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途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新途科技董事、奥威科技董事、新筑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周思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5万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6)杜晓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工程咨询(投资)工程师。曾任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融资部副经理;现任新筑股份副总经理、新筑股份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新途科技董事、奥威科技董事。
杜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5万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7)冯俭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生,管理学博士。第十三届成都市政协委员。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物流管理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新筑股份独立董事。
冯俭先生与持有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8)李双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生,管理学(财务管理方向)博士,副教授。历任河北农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四川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与公司金融系副主任,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筑股份独立董事。
李双海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9)王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法学硕士。曾任中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合伙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筑股份独立董事。
王砾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二、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1)王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新筑股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眉山新筑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新筑精坯执行董事。
王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5万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监事任职资格。
(2)龚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2007 年 12 月到 2010 年 2 月,就职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任专项审计监察。2010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新筑股份,历任审计员、审计一室主任、审计监察部部长助理等职务,现任新筑股份监事、审计监察部部长、奥威科技财务总监。
龚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监事任职资格。
(3)张宏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生,大专学历。曾任新筑股份财务部部长、财务部副部长;现任新筑投资监事、新筑股份监事、财务部副部长、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
张宏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万股股份,持有控股股东新筑投资5%的股权,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监事任职资格。
(4)张于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生,大专学历。曾任新筑股份市场部部长、营销部副部长、新途科技董事;现任新筑股份监事、总经理助理。
张于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45万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监事任职资格。
(5)杨丽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2年生,大专学历。2001年至今就职于新筑股份,曾任新筑股份工程构件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新筑股份工程构件事业部总经理。
杨丽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监事任职资格。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15:00至2016年10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如下:
(1) 2016年10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数179,030,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数82,529,4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7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
(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6)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选举6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黄志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冯克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罗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杨永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周思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杜晓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3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冯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双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王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宏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张于兰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杨丽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中的第3项子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议案2、议案4、议案5、议案6已经逐项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的相关要求,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7已经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议案1、议案2、议案3已经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议案4、议案5、议案6已经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荣
贾芳菲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