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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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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201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股票简称:江苏吴中 编号:临2016—072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05,300股

2、发行价格:17.49元/股

3、发行对象:

4、限售期(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相应的期间止)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5、预计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发行对象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公司股份自限售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流通。

6、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概述

本公司拟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响水恒利达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核准情况

1、2016年2月24日,响水恒利达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响水恒利达全体股东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的议案》。

2、2016年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交易预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2016年2月25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2016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2016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6、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7、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40次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

9、2016年6月28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底价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17.5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7.48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34,285,714股调整为不超过34,324,942股。

本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定价,发行价格为17.49元/股,相当于发行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6.19%,相当于发行底价17.48元/股的100.06%。

3、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4、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697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9,935,839.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063,857.99元。

5、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江苏吴中指定的验资账户,江苏吴中已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江苏吴中、响水恒利达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结束后,特定投资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此规定。

(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9月29日,立信对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9月28日,江苏吴中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05,300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697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19,935,839.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0,063,857.99元,其中增加股本34,305,300元,增加资本公积545,758,557.99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的34,305,3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江苏吴中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顾问意见

海润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之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7.49元/股,发行股票数量34,305,300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697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34,324,942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简介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徐荣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0419520325****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66幢106室

4、陈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52319750103****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大雄村一社60号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发行对象不包括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信方正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信方正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上述发行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江苏吴中、瑞信方正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8月31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止2016年10月13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四、本次登记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登记完成前后,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吴中投资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将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和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公司将以响水恒利达作为化工业务平台,形成以医药、化工双轮驱动的主营业务结构。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整体产业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股本结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于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都将有所提高,短期内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降低,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项目主办人:谢俊、李靖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联系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冯玫、张巍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经办注册会计师:翟小民、张洪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王稼铭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古北里27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512-65161783

传真:0512-65161599

经办评估师:姚雪勇、周秉钧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2、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6-073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324,94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4,305,300股,发行对象为6名,发行价格为17.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697.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935,839.01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063,857.99元,相关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2016年9月29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2016年10月14日,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瑞信方正、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中支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 “《三/四方监管协议》”)。《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备注:

1、上述募集资金划款指定账户存放金额589,999,697.00元包含了除保荐承销费(10,000,000.00元)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合计9,935,839.01元。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下级支行。

三、《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支付购买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100%股权现金对价部分、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及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开立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交易所相关规则,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拟用于补充乙方营运资金及二期项目建设。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补充营运资金或二期项目建设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乙方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乙方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甲方、丁方。

8、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取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0证券简称:江苏吴中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暨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版)》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拟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响水恒利达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响水恒利达100%股权

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等三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响水恒利达100%股权,其中毕红芬持有80.83%、毕永星持有10.00%、潘培华持有9.17%。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023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 60,000万元。

本次收购资产的交易对价由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其中以本公司发行股份支付40,000.00万元、以现金支付20,000.00万元。按照交易对方持有响水恒利达的股权比例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中本公司向其支付对价的具体安排如下: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0,0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17.48元/股计算,本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4,324,942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鉴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段时期内A股市场以及本公司股价整体波动较大,为尽可能公允反映公司股份价值,兼顾各方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决定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即22.07元/股。

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6年3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669,446,070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合计分配15,397,259.61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22.07元/股调整为22.05元/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1.97元/股。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按上述发行底价21.97元/股计算,发行数量不超过27,309,968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除上述情形外,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期间,公司可根据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经履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和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2016年5月11日,江苏吴中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决定启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调价机制,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江苏吴中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5月12日);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17.50元/股。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按照本次调整后发行底价17.50元/股计算,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34,285,714股。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17.5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7.48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34,285,714股调整为不超过34,324,942股。

二、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在锁定期内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累计完成进度,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24、36个月分三期解除锁定。

交易对方于2016年1月向响水恒利达现金增资1,300万元,占增资后响水恒利达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50%。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上述增资1,300万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中的相应部分需锁定36个月,具体数量如下:毕红芬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4,663,038股,其中1,686,899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毕永星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814,058股,其中208,697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潘培华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663,492股,其中191,376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就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媒体披露。

每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和《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解除限售股数=标的公司截至上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解禁股份数-累计业绩补偿股份数。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期解除限售股数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16,053,616股,其中毕红芬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2,976,139股,毕永星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605,361股,潘培华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472,116股。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超过上述解锁股份数量上限的,超出部分留待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36个月解锁。

如果锁定期内江苏吴中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事项,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69,446,070股,其中吴中投资持有122,795,762股(占总股本的18.3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合计持有吴中投资10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数量为18,140,588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34,305,300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687,586,658股,其中吴中投资持有122,795,762股(占总股本的17.86%);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721,891,958股,其中吴中投资持有122,795,762股(占总股本的17.01%)。

本次交易后,吴中投资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合计持有吴中投资100%的股权,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为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359号《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江苏吴中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998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市公司资产净额使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毕红芬、毕永星及潘培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获配对象为六名特定投资者,与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信方正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2016年2月24日,响水恒利达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响水恒利达全体股东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的议案》。

2、2016年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交易预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2016年2月25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2016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2016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6、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7、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40次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

9、2016年6月28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6年7月6日,标的资产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响水恒利达的股东变更。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持有的响水恒利达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资产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及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497号),截至2016年7月6日,江苏吴中已收到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以中通诚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023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价60,000万元,作为江苏吴中向毕红芬、比红星和潘培华发行18,140,588股股份并支付20,000万元现金的对价。

2016年7月12日,江苏吴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江苏吴中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非公开发行的18,140,588股普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公司和瑞信方正于2016年9月8日(T-3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截至2016年8月31日收市后的公司前20名股东(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以及表达了申购意向的131家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首轮申购完成后,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均未达到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的上限,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和发行方案,公司和瑞信方正决定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邀请,于2016年9月19日以询价确定的价格17.49元/股向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在《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2016年9月20日、9月21日的9:00-17:00,和9月22日的9:00至12:00)共收到6家投资者出具的《追加申购报价单》,经海润见证,6家投资者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2、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以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共收到7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以及《追加申购单》,均按要求进行申购并按要求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为有效申购,全部申购报价及有效性确认情况见下表: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公司和瑞信方正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7.49元/股,发行数量为34,305,3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69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9,935,839.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0,063,857.99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验资与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9月29日,立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经审验,截至2016年9月28日,江苏吴中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05,300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697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19,935,839.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0,063,857.99元,其中增加股本34,305,300元,增加资本公积545,758,557.99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的34,305,3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201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仲天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五、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6年2月2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2016年5月2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公司已与响水恒利达完成了标的资产100%股权的过户事宜。公司本次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的18,140,588 股A 股股份尚未登记至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名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有关各方正在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股份锁定期限、业绩补偿、资产权属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相关承诺履行良好,没有发生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600200

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在锁定期内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累计完成进度,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24、36个月分三期解除锁定。

交易对方于2016年1月向响水恒利达现金增资1,300万元,占增资后响水恒利达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50%。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上述增资1,300万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中的相应部分需锁定36个月,具体数量如下:毕红芬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4,663,038股,其中1,686,899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毕永星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814,058股,其中208,697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潘培华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663,492股,其中191,376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就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媒体披露。

每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和《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解除限售股数=标的公司截至上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解禁股份数-累计业绩补偿股份数。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期解除限售股数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16,053,616股,其中毕红芬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2,976,139股,毕永星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605,361股,潘培华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472,116股。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超过上述解锁股份数量上限的,超出部分留待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36个月解锁。

如果锁定期内江苏吴中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事项,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向六名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股份变动情况

(一)本次登记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吴中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本次交易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截至2016年7月1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3、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后

截止2016年10月13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第六节 本次交易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项目主办人:谢俊、李靖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联系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冯玫、张巍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经办注册会计师:翟小民、张洪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王稼铭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古北里27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512-65161783

传真:0512-65161599

经办评估师:姚雪勇、周秉钧

第六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工作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工作已完成;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具备上市的基本条件。

二、法律顾问意见

海润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股份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和股份登记工作,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法律风险。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

2、《瑞信方正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51号);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10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