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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3版)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无论是保本周期运作到期,或者由于满足提前到期的条件而使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在到期期间中,本基金对于认购、过渡期申购或者从前次保本周期转入本次保本周期并持有至本次到期期间的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一)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或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的;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申购”和“转换入”分别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过了到期期间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自行承担其所持有相应份额的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份额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7、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三)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换担保人,或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因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前未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并未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在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的投资的;

(9)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6年2月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原有销售机构信息,增加了新增代销机构概况。

5、删除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原“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改为“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了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7、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说明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8、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说明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9、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