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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6-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上海威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莱投资”)增资266万美元,上海佰信伟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佰信伟泰”)增资84万美元,聚信有限原股东聚兴香港增资100万美元;变更后,聚信有限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上海锐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锐阳验字(2012)第011号、第027号、第03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3月1日,聚信有限累计实收资本为美元2,800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12年3月5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4、2012年3月,聚信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1月30日,爱建信托与众阳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爱建信托向众阳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聚信有限26.79%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750万美元),股权转让价格为51,626,952.00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2年3月27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5、2012年7月,聚信有限第三次增资

Mazo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Mazo”)以500万美元增资款认购聚信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1,963,396.60美元,增资款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聚信有限资本公积。变更后,聚信有限注册资本为29,963,396.60美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2年8月6日,上海锐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锐阳验字(2012)第16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7月30日,聚信有限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2,996.3396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12年8月16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6、2012年11月,聚信有限第四次增资

新企二期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投资”)以2,000万美元增资款认购聚信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4,441,633.40美元,增资款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聚信有限注册资本为34,405,030.00美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2年12月5日,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PASHB(2012)013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27日止,聚信有限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3,440.50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12年12月7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7、2012年12月,聚信有限第五次增资

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三角投资”)以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款认购聚信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176.2553万美元,增资款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聚信有限注册资本为3,616.7583万美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2年12月28日,上海锐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锐阳验字(2012)第24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2月27日,聚信有限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3,616.758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2012年12月28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8、2013年3月,聚信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众阳投资向Mazo出让其所持有的聚信有限3.3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205,938.61美元),股权转让价格为550万美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3年2月7日,聚信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众阳投资将其持有的聚信有限3.33%股权转让给Mazo。

2013年2月7日,众阳投资与Mazo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阳投资将其持有的聚信有限3.33%股权以55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Mazo。

2013年2月5日,聚兴香港、威莱投资、佰信伟泰、新企投资和长三角投资出具《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2013年2月7日,聚兴香港、众阳投资、佰信伟泰、威莱投资、Mazo、新企投资和长三角投资签署了变更后的《中外合资经营聚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3月18日,聚信有限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市商务委关于同意聚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3]895号)。2013年3月21日,聚信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商外资沪合资字[2009]0869号)。

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14163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4月10日止,聚信有限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已交割完成。

2013年3月22日,聚信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9、2013年8月,股份公司成立

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2013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将聚信有限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账面净资产489,393,322.50元人民币折为发行人的股本,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聚信有限的持股比例足额认购。折后股本总额30,000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的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5月8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045号),对公司净资产进行了审计。2013年5月9日,银信评估师出具了《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199号),对发行人所有者权益进行了评估。

2013年8月1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41646号),对上述折股认购进行了审验。

2013年5月27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下发了《市商务委关于同意聚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3)1826号)。2013年6月4日,上海市政府下发了批准号为商外资沪股份字[2009]0869号的《批准证书》。2013年8月27日,发行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310000400598142(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2013年11月,第六次增资

新企投资以16,331,330.02美元增资款认购发行人新增的注册资本28,571,429元人民币,青岛金石以人民币5,000万元增资款认购发行人新增的注册资本14,285,714元人民币,前述增资款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4,285.7143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2013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以定向增资方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8,571,429元,新企投资以等值于人民币1亿元的美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8,571,429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增资款将计入资本公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以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准),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3年10月8日,聚兴香港、众阳投资、佰信伟泰、威莱投资、Mazo、新企投资、长三角投资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3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以定向增资方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285,714元,青岛金石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285,714元,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增资款将进入资本公积,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3年10月25日,聚兴香港、众阳投资、佰信伟泰、威莱投资、Mazo、新企投资、长三角投资和青岛金石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3年10月25日,聚兴香港、众阳投资、佰信伟泰、威莱投资、Mazo、新企投资、长三角投资和青岛金石签署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2013年11月29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市商务委关于同意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3]5188号)。2013年11月29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商外资沪股份字[2009]0869号)。

2013年12月13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18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3日,发行人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342,857,143.00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19日,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一)股权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2,857,143股,公司股东总数为8家,公司的股本情况为下表所示:

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众阳投资,众阳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9.44%的股权,并通过聚兴香港间接持有发行人16.93%的股权,合计持有发行人56.37%的股权。

众阳投资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翠英,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3828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室内外装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钢材、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众阳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其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39.44%的股权及持有众阳香港100%股权。

众阳投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少杰先生,吴少杰先生直接持有众阳投资90%的股权,众阳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9.44%的股权并通过聚兴香港间接持有发行人16.93%的股权,吴少杰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56.37%的股权。

吴少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819710529XXXX,住址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

四、发行人独立经营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机构、人员、业务、财务和资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主要全资、控股子公司

(一)控股子公司

1、网益资产

网益资产原名为裕诺实业,成立于2012年5月11日,注册号为310104000516918,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王兴利,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4室。网益资产是发行人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网益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聚泰租赁

聚泰租赁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注册号为310000400746937,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法定代表人王兴利,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116室。聚泰租赁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直接持有其75%的股权,间接持有其25%的股权。聚泰租赁自成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聚泰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3、网益金融

网益金融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注册号为310104000592727,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从事计算机软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营销策划,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志敏,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6号901室。网益金融是发行人全资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网益金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4、香港众源

香港众源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注册为2154394,股份总数为4,250万股,注册地址为香港上环干诺道西28号威胜商业大厦9楼11室。香港众源是发行人全资持有的子公司。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香港众源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5、瑞泰租赁

瑞泰租赁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注册号为1232958,股份总数为3,900万股,注册地址为WAYSON COMMERCIAL BUILDING 28 CONNAUGHT ROAD WEST HK。瑞泰租赁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瑞泰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二)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合营、联营公司基本情况1、上海浦江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持有28%的股权,发行人持有4%的股权,其他股权为十三家公司所持有。

上海浦江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号为310115002169279,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法律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会务服务,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制作,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上海浦江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义,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3层B396室。发行人持有上海浦江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4%的股权。

浦江租赁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以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六、发行人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

(一)发行人组织架构

公司主要部门职能如下: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设立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制订并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则、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享有的权利

《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公司章程》第四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2、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3、股东大会主要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开和举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章程》第四十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2)提案的提交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3)股东出席的方式

《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4)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5)股权激励计划;

(6)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1、董事会的构成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发行人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2.2、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10)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任期、权利、义务、责任和董事会会议、议事范围、提案等进行了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裁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以前述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除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3、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3.1、监事会的构成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2、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3、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4、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4.1、独立董事情况

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与任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的基本条件。

4.2、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制度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3)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发行人独立董事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安排

董事会秘书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5.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5.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5.3、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5.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5.5、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5.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5.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5.8、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5.9、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5.10、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5.11、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5.12、《公司法》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13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伟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并审议通过《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2013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战略、提名、审计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成员。根据前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发行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担任,并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行使职权。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各委员会组成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积极履行委员会职责,对公司战略规划、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计工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等事项提出建议与改善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发行人内部管理的专业性。

(三)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目前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涵盖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多项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以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和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保障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运行。

1、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发行人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合理使用资金,防范资金在使用中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制定了《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财务经理从公司宏观角度负责公司资金运作和统筹调度,负责计划的审核和计划外资金的协调有关的批准事项。总裁负责审批财务经理提交的汇总资金计划。财务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各种批准的资金计划,出纳负责办理具体付款事宜。各资金用款部门应配备专人申请资金计划实施,完成审批流程,同时负责客户协调沟通工作。

2、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为加强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完善财务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具有合格专业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实施财务管理,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准入管理、培训和履职监督,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

发行人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分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管理需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和职权,规范财务决策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决策机制。

3、风险管理

发行人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融资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保证资产安全,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相结合;实行资产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坚持资产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发行人实行融资租赁款风险管理总裁负责制。公司建立融资租赁款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实行融资租赁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裁负总责。实行融资租赁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融资租赁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负责。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只负责对市场部提交的融资租赁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融资租赁款由总裁审批。

4、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为了规范公司处理内控文件的各项具体工作,提高内控文件开发的标准化水平,防范内控文件管理中潜在的风险,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由董事会、总裁、总裁助理等公司高层领导负责审核、批准相关内控文件的开发、修订、改版的申请,并最终决策内控文件的执行。负责组织年度文件审核。内控文件编写小组负责内控文件开发,审核内控文件修订、改版的申请,编写内控文件及修订、改版。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内控文件的开发,提出内控文件的修订的申请。行政人事部负责内控文件的发放、归档工作。及时传达文件生效信息,确保内控文件按期执行。运营部负责改版修改后内控文件进入公司实施运转。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发行人目前董事会由曹霞、吴少杰、王兴利、李志敏、范军波、盛颖、吕巍、张天西、戴志文9人组成,其中,吕巍、张天西、戴志文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目前监事会由黄璘、屈延凯、钟鸣3人组成,其中,黄璘、屈延凯为股东代表监事,钟鸣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董事和监事任期均为3年。

1、董事

发行人董事如下:

各董事简介如下:

(1)曹霞女士,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上海市宝山中心医院医生,法玛西亚普强(中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麦特瑞(上海)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门经理,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租赁业务部区域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2)吴少杰先生,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金融部经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投资部经理,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租赁部经理。现任众阳香港、聚兴香港董事,发行人董事、总裁,香港众源董事、瑞泰租赁董事。

(3)王兴利先生,197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上海汇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裁,聚泰租赁董事长,网益资产执行董事。

(4)李志敏女士,198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线总监助理。现任发行人董事、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网益金融执行董事,聚泰租赁董事。

(5)范军波先生,197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7年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特许状。曾任新华天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诚信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现任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Mazo董事,浙江鸿禧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

(6)盛颖女士,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美国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分析师,美国欧力士资本市场有限公司分析师、资深分析师、联席董事,香港Victoria Capital LLC副总裁、董事,北京新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京新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上海日月光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盛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

(7)吕巍先生,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院长助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金融开发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8)张天西先生,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陕西财经学院教师、会计系主任、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教师、会计学院院长、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会计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光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9)戴志文先生,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美国海斯柯利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壳牌中国公司法律顾问,美国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2、监事

发行人监事如下:

各监事简历如下:

(1)黄璘女士,197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上海夏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上海罗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东洲集团副总裁助理,苏州速联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现任威莱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佰信伟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行政人事经理。

(2)屈延凯先生,194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三机部贵州云马机械厂工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货源员、副科长、经理办负责人、经济师,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业务部副经理、经理,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顾问,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会长。现任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会副主席。

(3)钟鸣先生,196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助理会计师。曾任上海市造纸公司财务科员,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助理,上海聚恒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发行人办公室副主任、发行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吴少杰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1、董事”。

(2)王兴利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1、董事”。

(3)李玉东先生,197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山东淄博市临淄六中教师,深圳丽斯达化妆品公司销售代表,上海汉高日用化学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裁。

(4)黄伟康先生,195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上海长征无线电厂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科员、副主任,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科员、总经理督导室主任、销售中心督导部经理,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现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5)陈燕女士,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上海第三机床厂财务科科员、副科长,上海四通摩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大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6)韦佳女士,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上海华哲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GRI GROUP法律顾问。现任发行人总裁助理,聚泰租赁董事。

(7)李志敏女士,简历请参见本节“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1、董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主营业务总体情况

(一)分业务营业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为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及融资租赁咨询服务收入。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和融资租赁咨询服务收入为发行人提供整体融资租赁服务时产生的两种不同形式的业务收入。其中,融资租赁利息收入来源于发行人账面存量应收融资租赁款在租赁期限内按期摊销确认,与发行人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规模密切相关;而融资租赁咨询服务收入来源于当期为新增投放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取决于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的成长能力。

自2013年至2016年1-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4,412.76万元、49,526.20万元、69,749.14万元和16,981.50万元,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幅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业务领域扩大及客户数量迅速增加导致应收融资租赁款规模增长较快。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以及2016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分别为26.47亿元、38.54亿元、52.62亿元及50.41亿,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成长性,新增融资租赁项目为发行人了提供了大量的咨询服务收入;另一方面,随着租赁资产存量规模的加速增长,按期确认的融资租赁利息收入不断增厚,并成为发行人保持良好经营业绩的稳定收入来源。

(二)分行业营业收入

根据业务领域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在中央及地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引导下,高等院校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清理银行债务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使得其财务状况不断改善优化。因此,高校教育领域融资租赁需求不再延续高速增长,发行人来源于教育行业的营业收入也进而呈现出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医疗行业的收入及其占比增长非常迅速,在行业分布上从教育行业占据主要收入来源逐渐趋向平均。截至2016年3月末,发行人来自医疗行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78.48%,已然大幅超过教育行业,成为发行人最为重要的业务板块。报告期内,发行人医疗融资租赁板块收入的迅速增长主要受益于以下因素:

A 、医疗产业的高速增长

在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发展以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因素的驱动下,国内医疗市场近年来迅速扩容。2014年度,我国医疗费用总支出达到35,378.90亿元,相比2012年度增长7,259.90万元,增幅为25.82%。2014年度,我国医疗器械市场规模达到2,556.00亿元,相比2012年度增长856.00亿元,增幅为50.35%。此外,自2012年度至2014年度,国内公立医院诊疗人次数、入院人数以及床位数等增长率均达到或超过15%。

发行人医疗融资租赁目标客户为公立等级医院,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公立医院在综合建设、医疗设备和器械采购以及床位扩张等方面存在大量的融资租赁需求。以同行业上市公司远东宏信为例,自2013年度至2015年度,远东宏信医疗行业收入自16.65亿元增长至30.26亿元,增幅为81.74%,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医疗行业收入同样取得了高速增长。

B、业务发展模式

发行人依托多年的教育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经验,形成了稳定、专业、执行力强且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教育与医疗行业均为非充分竞争的民生产业,且发行人医疗领域客户均为公立等级医院,与高等教育客户类似均为公立性质,因此发行人向医疗产业延伸时具有一定的行业基础和经验优势。

发行人自2012年度进入医疗融资租赁市场,并逐步将业务拓展重心自教育行业向医疗行业倾斜,凭借业已建立的优秀业务团队,切实了解客户融资需求,并采用直销+渠道的营销模式加速扩张,使公司快速增加医疗行业认知和切入目标市场,提升融资租赁业务量。

(三)分地区营业收入

根据地区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东地区、华中地区、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占比较高。

(四)分客户营业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贡献的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6%、13.05%、13.99%和22.62%,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收入来源多样化,发行人不存在对重要客户的依赖。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发行人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发行人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中的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计;

4、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付还贷款额;

5、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偿还贷款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8、EBIT=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9、总资产报酬率= EBIT/平均资产总额;

10、EBITDA=EBIT+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经发行人董事会于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发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次发行获得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对现有市场的投入

发行人在教育、医疗融资租赁领域增长较快,未来仍有大量市场机会。教育、医疗机构迅速发展,对科研、实训、医疗等设备的需求持续加大,融资租赁将发挥重要作用。教育、医疗融资租赁市场竞争激烈,承租人对出租方的品牌和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在完成本次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品牌影响力扩大,净资产增加,将加大在教育、医疗租赁市场的投入力度,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发行人计划开拓新能源、环保、IT等领域,为更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提供量身定制融资租赁方案及增值服务,通过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租赁解决方案。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4亿元,募集资金中拟用1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用于偿还借款,公司将根据预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及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公司部分债务。具体的偿还贷款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本次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计划运用募集资金后,按照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由88.65%提高至88.77%,保持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合理范围之内。资产负债率的适当提高有利于发行人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股东权益报酬率;而长期债权融资比例的适当提高,将使发行人债务结构得到改善。

(二)对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的流动比率明显提高,流动资产对于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将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

综上所述,本次债券的发行将进一步优化发行人的财务结构,大大增强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同时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使公司更有能力面对市场的各种挑战,保持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锁定发行人财务成本

目前公司正处于业务发展期,补充营运资金的需求较为强烈,而金融调控政策的变化会增加公司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公司资金的使用成本。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发行人锁定公司的财务成本,避免由于贷款利率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同时,将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资金,减轻短期偿债压力,使公司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和监管

发行人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账号:31001502500050082726

为了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本着诚实、信用、谨慎的原则,履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义务,加强账户的日常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明确了禁止行为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专项账户管理持续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约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直接划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募集资金提取完毕前,发行人不得随意撤销、更改、出租、出借或串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不得利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资金。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3、在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时,发行人将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凭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债务凭据以及专项账户开户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4、任何一笔资金出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时,公司承诺将妥善保管资金入账、资金支出的相关单据以备债券受托管理人及相关监管机构查验。

5、债券事务代表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包括: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批准专项账户资金的所有提取、使用行为;收集、整理和分析所有发行人有关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

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将遵照《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随时到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查询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以切实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资信评级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2013-2015年及2016年一季报审计报告;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查询地点及查询方式

自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处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债券转让交易场所网站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相关文件。

(一)发行人

名称: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电话:021-33688180

传真:021-33688767

网址:www.juxingj.com

联系人:张东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2层

经办人员:孙赟、范麟

联系电话:010-65608443

传真:010-6560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