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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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投资参与组建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投资参与组建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主体: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

投资标的名称: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稷山农商行”)

投资金额:14,520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永东股份作为发起人参与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取得监管部门核准,项目及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概述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参与筹建山西稷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4,520万元,按照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约定,以2.40元/股(其中1.40元用于购买稷山联社不良资产包份额)的发行价格,认购稷山农商行6,050万股,占稷山农商行总股本(55,000万股)的11%。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投资参与筹建稷山农商行的相关事项,签署必要的文件及协议。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79)《关于公司拟投资参与筹建山西稷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详见2016年10月1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17日,公司签署了《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和《购买不良资产包协议书》。

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公司以自有资金14,520万元,按照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约定,以2.40元/股(其中1.40元用于购买稷山联社不良资产包份额)的发行价格,认购稷山农商行6,050万股,占稷山农商行总股本(55,000万股)的11%。

2、股金支付方式:收到筹建工作小组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后,按照付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日期缴付股金。

不良资产包支付方式:2016年10月20日前,将参与购买不良资产包的资金足额缴纳至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指定账户。

3、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设董事9人,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中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设行长1名,副行长2名。

4、违约条款:如果发起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缴纳出资,筹建工作小组有权取消其发起人资格,并可以另行征集发起人。发起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致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违约,除应由违约方承担筹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稷山联社或稷山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如发起人根据本协议书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发起人有义务就如下事项主动向筹建工作小组出具书面声明:其投资入股资金及用于购买不良资产包份额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方向稷山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它境内金融机构入股情况,以及所持股份与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的稷山农村商业银行不发生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任何隐瞒。如果发起人未履行主动声明或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在按照《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规定转让其认购的股份之前,该发起人在稷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权利将受到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作出的关联入股声明或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等声明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按如下方式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稷山农村商业银行有权要求该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将其所认购的股份按股份面值在限定时间内转让给由稷山农村商业银行指定或认可的受让人。发起人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发起人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稷山农村商业银行拟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各发起人对发起人协议的签署以其在《发起人签名册》中的日期为准。任一发起人或发起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协议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协议自全体发起人或发起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

稷山农商行设立尚需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实施,项目及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项目实施进度,陆续披露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签署的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公司签署的购买不良资产包协议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