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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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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崔红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A、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案件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2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开庭质证。2016年5月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因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25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2、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追加中孚实业为被告的案件材料,请求判令中孚实业支付工程款2,982,95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目前案件经多次开庭,准备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判决。

B、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2月3日分别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5.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

2016年5月23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申请文件。2016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由于其中涉及的具体事项尚需要进一步落实,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上报回复的申请。

为确保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原则等内容进行调整,2016年8月19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的申请。2016年9月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公司将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待相关调整事项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供给侧改革、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支撑铝价上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实现盈利。

公司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红松

日期 2016-10-17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