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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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6-046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10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5:00 至2016年10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1,349,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数的比例为38.714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数311,318,6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7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39%。

公司董事、监事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2,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23%;反对1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07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2,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23%;反对1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077%;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7,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54%;反对1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846%;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37,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154%;反对1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846%;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施伟钢律师、张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6-047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6日,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全食品”)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作出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9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三全食品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9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9月26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翟勇等9名营销核心人员或业务支持核心人员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翟勇等9名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或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亦不存在利用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报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