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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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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国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国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黎峻江 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47.46%,主要系本年增加了理财产品。

2、预付账款比期初减少54.06%,主要系年初预付的原材料已经入库。

3、应收利息比期初增加630.99%,主要系增加了理财产品,按月计提利息。

4、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57.58%,主要系新增店柜支付租赁押金和质保金。

5、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加159.55%,主要系本年增加了理财产品。

6、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1.73%,主要系年初计提的奖金,本年已经发放。

7、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49.3%,主要系年初未缴所得税影响。

8、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增加78.21%,主要系本年发行限制性股票,确认回购义务。

9、资本公积比期初减少42.99%、盈余公积比年初减少100%、库存股比年初减少66.16%,主要系回购社会公众股注销处理。

(二)、利润表

1、财务费用比上期减少74.15%,主要系存款利息减少。

2、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减少34.44%,主要系本期收到授信客户货款转回坏账准备。

3、营业外支出比上期增加433.98%,主要系工厂建筑工地施工损失。

(三)、现金流量表

1、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期增加43.58%,主要系纳税增加,因此收到政府税费返还增加。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468.5%,主要系销售商品的收入增加多于采购商品支付的资金。

3、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比上期增加113.01%,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增加。

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143.03%,主要系购买固定资产增加。

5、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比上期增加202.65%,主要系本年发行限制性股票。

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比上期增加209.52%,主要系大股东领取股利。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6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0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6年10月17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全部7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张博女士、徐波先生、王平先生、张燃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林国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支持公司下游品牌经销商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公司同意以互助合作基金担保方式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司下游品牌经销进行贷款授信其7000万元提供不超过350万元的担保,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经关联董事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北京市中伦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经关联董事何雪晴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北京市中伦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稳定公司核心管理团队,董事会同意聘任黎峻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黎峻江先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黎峻江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帝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职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7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0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6年10月17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明春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将有助于公司下游优质的品牌经销商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做大做强,进而带动公司的业绩增长。能够进入互助基金的被担保人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下游品牌经销商,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对于被担保人的条件、单个被担保人的贷款额度、贷款的用途都有严格的控制,该项担保风险可控、担保风险较小;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十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7,46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回购价格为3.3385元/股,该次调整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四、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回购价格为4.7元/股,该次调整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7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了帮助下游品牌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及实现风险共担,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加盟业务的稳定增长,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互助合作基金担保方式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品牌经销的贷款授信7000万元提供不超过350万元的担保,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的表决情况

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若在担保实施过程中遇到需要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则单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单独对外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富安娜公司下游品牌经销商。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互助合作基金担保。

(二)担保期限: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三)担保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四)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负责对参加此项贷款项目的下游品牌经销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可以确保加入进来的下游品牌经销商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限制,专项用于向富安娜公司采购货物、缴纳新店加盟保证金、新店装修、流动资金周转等;

3、对于贷款的下游品牌经销商,要求其定期向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4、由公司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实施事前贷款担保风险的审核和事中督察、事后复核。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以贷款总额5%的风险金对银行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品牌经销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可以有效地帮助下游品牌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及实现风险共担,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加盟业务的稳定增长。对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品牌经销商资质准入、专款专用、控制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及比例等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将有助于公司下游优质的品牌经销商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做大做强,进而带动公司的业绩增长。能够进入互助基金的被担保人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下游品牌经销商,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对于被担保人的条件、单个被担保人的贷款额度、贷款的用途都有严格的控制,该项担保风险可控、担保风险较小;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45.54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3%。

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7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增至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调整为1,247,825份,授予价格调整至6.677元

6、2014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调整为8,849,053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620,373份调整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保持不变。

7、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确定201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1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授予价格:6.677元/股。

8、2014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孙成英和施亮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849,053份调整为8,751,567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601,228份调整为7,503,742份,预留部分1,247,825份保持不变。

9、2014年12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工作。公司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47,825份。预留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6.909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01月28日。

10、2015年1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刘永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998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6.677元/股。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51,567份调整为8,738,569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3,742份调整为7,490,744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及授予数量1,247,825份无变更。

11、2015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徐成龙因、郑雅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38,569份调整为8,681,576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6人调整为2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90,744份调整为7,445,251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调整为30人,授予数量1,247,825份调整为1,236,325。

12、2015年05月0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17,363,152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890,502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2,472,650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3385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4545元。

13、2015年06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毛碧媛和冯正文、简思勇、易绍琛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737股、77,988股、35,094股、37,04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363,152股调整为17,125,28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5人调整为21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890,502股调整为14,652,63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4、2015年08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周稚峰、王勇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周稚峰持有未解锁35,094股和王勇宏持有未解锁29,246股)合计64,34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125,289股调整为17,060,94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1人调整为20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2,639股调整为14,588,29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5、2015年09月0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郝根霞、王霞、张博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郝根霞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292,458股和王霞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张博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80,000股)合计472,45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郝根霞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王霞、张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060,949股调整为16,588,491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88,299股调整为14,295,841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0人调整为28人,授予数量由2,472,650股调整为2,292,650股。

16、2015年10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李美姣、王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李美姣持有未解锁19,497股和王群宏持有未解锁19,497股)合计38,99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88,491股调整为16,549,497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95,841股调整为14,256,847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7、2016年02月0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马楠、赵渝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马楠持有未解锁25,346股和赵渝持有未解锁58,491股)合计83,83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49,497股调整为16,465,660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6人调整为2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56,847股调整为14,173,010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8、2016年03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严燕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对两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严燕持有未解锁300,000股和张阿敏持有未解锁15,597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465,660股调整为16,150,063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4人调整为20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3,010股调整为14,157,413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8人调整为27人,授予数量由2,292,650股调整为1,992,650股。

19、2016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卢姬、许胜辉、王亦凡、郑豫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上述四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卢姬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9,497股、许胜辉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58,491股、王亦凡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250股、郑豫江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60,000股)合计155,23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卢姬、许胜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王亦凡、郑豫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150,063股调整为15,994,825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3人调整为20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57,413股调整为14,079,425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7人调整为25人,授予数量由1,992,650股调整为1,915,400股。

20、2016年6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汪学铁、龙立波、李浩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上述三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汪学铁375000股、李浩17250股、龙立波48743股)合计440,993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汪学铁、李浩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龙立波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994,825股调整为15,553,832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1人调整为20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79,425股调整为14,030,682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5人调整为23人,授予数量由1,915,400股调整为1,523,150股。

21、2016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陈强、李斌、刘勇、陈振华、向家溢、陈芳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六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陈强45,494股、李斌90,988股、刘勇15,598股、陈振华15,598股、向家溢15,598股、陈芳20,798股)合计204,074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553,832股调整为15,349,758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0人调整为19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30,682股调整为13,826,608 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3人,授予数量为1,523,150股。

二、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十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万星12,998股、李钦锋20,798股、张莉15,598股、李敏芳45,494股、谢青38,994股、刘新华51,992股、苏鹏15,598股、夏慧飞25,996股)合计227,46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以及“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备忘录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73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年6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 17,743,00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340 人。

二、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江宏70,000股、肖亚军12,000股、易广名10,000股)合计9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4.7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备忘录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7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8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八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万星12,998股、李钦锋20,798股、张莉15,598股、李敏芳45,494股、谢青38,994股、刘新华51,992股、苏鹏15,598股、夏慧飞25,996股)小计227,468股。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江宏70,000股、肖亚军12,000股、易广名10,000股)小计92,000股。合计319,468股。

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待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349,758份调整为15,122,290份。

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待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743,000份调整为17,651,000份。

该事项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黎峻江先生工作履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符合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黎峻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徐波 王平 张燃 张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增至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调整为1,247,825份,授予价格调整至6.677元。

6、2014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调整为8,849,053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620,373份调整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保持不变。

7、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确定201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1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授予价格:6.677元/股。

8、2014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孙成英和施亮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849,053份调整为8,751,567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601,228份调整为7,503,742份,预留部分1,247,825份保持不变。

9、2014年12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工作。公司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47,825份。预留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6.909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01月28日。

10、2015年1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刘永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998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6.677元/股。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51,567份调整为8,738,569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3,742份调整为7,490,744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及授予数量1,247,825份无变更。

11、2015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徐成龙因、郑雅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38,569份调整为8,681,576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6人调整为2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90,744份调整为7,445,251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调整为30人,授予数量1,247,825份调整为1,236,325。

12、2015年05月0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17,363,152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890,502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2,472,650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3385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4545元。

13、2015年06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毛碧媛和冯正文、简思勇、易绍琛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737股、77,988股、35,094股、37,04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363,152股调整为17,125,28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5人调整为21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890,502股调整为14,652,63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4、2015年08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周稚峰、王勇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周稚峰持有未解锁35,094股和王勇宏持有未解锁29,246股)合计64,34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125,289股调整为17,060,94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1人调整为20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2,639股调整为14,588,29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5、2015年09月0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郝根霞、王霞、张博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郝根霞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292,458股和王霞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张博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80,000股)合计472,45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郝根霞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王霞、张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060,949股调整为16,588,491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88,299股调整为14,295,841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0人调整为28人,授予数量由2,472,650股调整为2,292,650股。

16、2015年10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李美姣、王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李美姣持有未解锁19,497股和王群宏持有未解锁19,497股)合计38,99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88,491股调整为16,549,497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95,841股调整为14,256,847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7、2016年02月0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马楠、赵渝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马楠持有未解锁25,346股和赵渝持有未解锁58,491股)合计83,83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49,497股调整为16,465,660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6人调整为2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56,847股调整为14,173,010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8、2016年03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严燕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对两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严燕持有未解锁300,000股和张阿敏持有未解锁15,597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465,660股调整为16,150,063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4人调整为20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3,010股调整为14,157,413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8人调整为27人,授予数量由2,292,650股调整为1,992,650股。

19、2016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卢姬、许胜辉、王亦凡、郑豫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上述四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卢姬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9,497股、许胜辉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58,491股、王亦凡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250股、郑豫江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60,000股)合计155,23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卢姬、许胜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王亦凡、郑豫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150,063股调整为15,994,825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3人调整为20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57,413股调整为14,079,425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7人调整为25人,授予数量由1,992,650股调整为1,915,400股。

20、2016年6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汪学铁、龙立波、李浩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上述三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汪学铁375000股、李浩17250股、龙立波48743股)合计440,993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汪学铁、李浩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龙立波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994,825股调整为15,553,832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1人调整为20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79,425股调整为14,030,682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5人调整为23人,授予数量由1,915,400股调整为1,523,150股。

21、2016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陈强、李斌、刘勇、陈振华、向家溢、陈芳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六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陈强45,494股、李斌90,988股、刘勇15,598股、陈振华15,598股、向家溢15,598股、陈芳20,798股)合计204,074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553,832股调整为15,349,758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0人调整为19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30,682股调整为13,826,608 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3人,授予数量为1,523,150股。

22、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的激励对象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万星12,998股、李钦锋20,798股、张莉15,598股、李敏芳45,494股、谢青38,994股、刘新华51,992股、苏鹏15,598股、夏慧飞25,996股)合计227,468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意见,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23. 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7,46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回购价格为3.3385元/股,该次调整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万星12,998股、李钦锋20,798股、张莉15,598股、李敏芳45,494股、谢青38,994股、刘新华51,992股、苏鹏15,598股、夏慧飞25,996股)合计227,468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 ;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6.677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6.909元。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3385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4545元。

据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3.3385元/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张 文

经办律师:

王银红

2016年10月17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6年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年6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 17,743,00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340 人。

6、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的激励对象江宏、肖亚军、易广名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江宏70,000股、肖亚军12,000股、易广名10,000股)合计9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意见,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23. 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回购价格为4.7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江宏、肖亚军、易广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江宏70,000股、肖亚军12,000股、易广名10,000股)合计92,000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80元/股调整为4.70元/股。

据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4.7元/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张 文

经办律师:

王银红

2016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75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