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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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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6-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52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承揽合同纠纷案向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目前上述案件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6)川民初84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被告方一: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被告方一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

被告方二: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二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2、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21份服务内容相同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21口钻井施工提供钻井液技术服务,被告一按照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验收完毕后30日(少数项目不超过六个月)内被告一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尾款,被告每逾期支付,按约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与被告一双方核对确认,截止2016年09月30日,被告合计尚欠原告工程款7873.3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预计违约金共计14769.59万元。

鉴于被告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系被告二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将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

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7873.35万元逾期未付工程款;

(2)判令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预计14769.59万元违约金;

(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我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已成立专门工作组,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相关影响。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