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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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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601 公司简称:再升科技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正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简荣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a、货币资金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本年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向银行融资贷款增加所致;

b、应收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本期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c、其他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本报告期购买了53,000万元理财产品和募投项目建设购置生产线等设备形成留抵增值税所致;

d、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置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材料所致;

e、无形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报告期内收购重庆纸研院全体自然人持有其80%的股权,在本期纳入合并范围,导致无形资产增加;

f、商誉变动的原因说明:主要为报告期收购重庆纸研院80%的股权合并成本大于按持股比例享其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

g、短期借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本期向银行融资借入款项所致;

h、应付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募投项目工程建设应付设备款和工程款增加;

i、应付利息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向银行融资借款增加导致应付利息增加;

j、股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为本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本增加;

k、资本公积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本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溢价所致。

2. 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a、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年空气净化市场需求旺盛,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31.02%,主要为玻璃纤维滤纸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33.44%;微纤维玻璃棉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30.83%;VIP芯材和AGM隔膜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AGM隔膜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幅度较大,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61.61%;VIP芯材收入降低是因为导热系数偏高的湿法工艺VIP芯材销售放缓,而公司采用新工艺制造的干法VIP芯材销售正逐步上升,报告期已累计实现对外销售40多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00%,预计2017年干法VIP芯材销售将进一步放量。

b、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系销售数量较上年同期上升致营业总成本增加;

c、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本年建设投资较大增值税进项较多,因此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减少;

d、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量增加导致运杂费及相关费用增加;

e、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应收帐款增加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

f、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期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多所致;

g、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子公司资产处置导致增加;

h、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利润额增加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a、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销售商品收入增加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b、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一是本期收购重庆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是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在建工程投入增加;三是本期购买53,000万元现金管理产品。

c、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报告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和向银行融资贷款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拟收购重庆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临2016-024),截止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完成重庆纸研院80%股权收购(《再升科技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6)),并已办理完成本次收购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期(2016年三季度)纳入企业合并范围。

2、公司2016年7月11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告编号:临2016-043)。公司于2016年7月使用合计人民币5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详见2016年7月21日《再升科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

3、《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临2016-046),并经公司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临2016-052)。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3),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现金红利发放。

4、本报告期,公司各募投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其中“年产2.5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建设项目”于本报告期部分投入试生产。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1: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应结合回购股份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不低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区间确定。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4、 稳定股价的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措施稳定股价。其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和/或其他合法方式或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相关责任主体回购或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 5、实施稳定股价的期限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6、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7、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8、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注2:

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再升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再升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或者参与与再升科技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不会利用本人从再升科技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再升科技相竞争的活动;亦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再升科技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注3: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开始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 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40%。

(4)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至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要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4: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郭茂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注5: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控股股东郭茂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股份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郭茂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实施稳定股价的期限

控股股东郭茂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郭茂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6、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7、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控股股东郭茂采取稳定公司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郭茂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控股股东郭茂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8、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郭茂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乘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除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在公司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或者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未就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除人民币300万元归公司所有。若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该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注7: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海广岑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海广岑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注8: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开始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50%。

(4)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至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要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茂

日期 2016-10-18

证券代码:603601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6-055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茂召集,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4日采用电话、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发出有效表决票9张),实到9人(收到有效表决票9张)。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年空气净化市场需求旺盛,公司积极开展产业布局,为进一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优化资金结构,公司拟向各银行机构申请在原授信额度20,000万元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增加后向各银行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01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6-056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4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11时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阮伟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57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已于2016年9月29日实施完毕该项分配预案,公司总股本增至386,151,260股,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办公室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近日,公司已完成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的登记事项具体如下:

一、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648352

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郭茂

注册资本:叁亿捌仟陆佰壹拾伍万壹仟贰佰陆拾元整

成立日期:2007年6月28日

营业期限:2007年6月28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制品,空气过滤材料及器材;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依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办公室对《公司章程》做了相应修订并对新章程备案,新《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