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6-040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2: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祥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3,621,494,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21,384,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57%。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高祥明先生、张志方先生、柴志勇先生、韩珍堂先生、高建兵先生、谢力先生、李华先生、王国栋先生、张志铭先生、张吉昌先生、李端生先生等11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国栋先生、张志铭先生、张吉昌先生、李端生先生等4人为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国栋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时,出具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302号),对王国栋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关注:

王国栋出生于1942年10月,实际年龄已超过70周岁,现担任东北大学教师,并同时担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勤勉尽责表示关注。

公司回复如下:

公司在选择新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已注意到王国栋先生的年龄已超70岁,但公司认为:王国栋先生自2014年10月29日担任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来,能够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勤勉尽职;他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轧制技术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对国内钢铁行业以及企业的生产技术方面都十分了解,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公司董事会希望王国栋先生能够继续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并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表决情况:

非独立董事:

高祥明先生: 同意3,621,426,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4,700,777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张志方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柴志勇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韩珍堂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高建兵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谢力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李华先生: 同意3,621,688,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963,2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4.08%。

独立董事:

王国栋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张志铭先生: 同意3,621,42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0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张吉昌先生: 同意3,621,426,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4,700,777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李端生先生: 同意3,621,576,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850,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72%。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韩瑞平先生、张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刘千里先生一起组成第七届监事会。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监事表决情况:

韩瑞平先生: 同意3,621,426,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4,700,777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

张晓东先生: 同意3,621,501,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4,775,77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1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表决情况:

同意3,621,45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31,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1%;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3,621,422,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6,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9%;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郝恩磊、尉海滨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董事及监事简历

董事

高祥明先生:男,54岁,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常委、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曾任太钢集团机动处科长、处长助理,太钢集团热连轧厂厂长助理,太钢集团机动处副处长、处长,太钢集团总经理助理,太钢集团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高祥明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高祥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00股。高祥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张志方先生:男,54岁,工程硕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党委常委,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二轧厂机械工段副段长、厂长助理,太钢集团七轧厂副厂长,本公司冷轧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本公司副总经理。张志方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张志方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3,000股。张志方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柴志勇先生:男,53岁,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初轧厂生产科副科长、生产处处长助理、生产处副处长、初轧厂厂长,本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柴志勇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柴志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5,640股。柴志勇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韩珍堂先生:男,51岁,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总会计师,本公司董事。曾任太钢集团销售处副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太钢集团财务处处长、计财部部长,本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韩珍堂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韩珍堂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3,020股。韩珍堂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高建兵先生:男,40 岁,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本公司制造部部长,本公司制造与质量管理部部长。高建兵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高建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高建兵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谢力先生:男,56岁,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设计院计划科科长、院长助理兼计划科科长,太钢集团热连轧厂副厂长,太钢集团设计院副院长,太钢集团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太钢集团总经理助理。谢力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谢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00股。谢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李华先生:男,46岁,经济学学士,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计财部部长。曾任太钢集团计财部成本管理室综合主管,太钢集团计财部成本管理室主任,太钢不锈计财部副部长。李华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李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独立董事

王国栋先生:男,74岁,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北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学会副理事长,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是轧制技术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先后主持和完成多项国家973、863、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项目。王国栋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王国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王国栋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张志铭先生:男,54岁,博士,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基础法学教研中心主任,卧龙地产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张志铭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张志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张志铭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张吉昌先生:男,53岁,博士。现任大连麦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武钢股份、沈鼓集团及恒锐科技独立董事。曾任大连金生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吉昌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张吉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张吉昌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李端生先生:男,59岁,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山煤电、大同煤业、山煤国际及阳煤化工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李端生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李端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端生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股东监事

韩瑞平先生:男,53岁,研究生学历,正高级政工师。现任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太钢集团团委书记、太钢集团热连轧厂党委书记、太钢集团纪委副书记。韩瑞平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韩瑞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韩瑞平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张晓东先生:男,49岁,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太钢集团副总会计师、计财部部长、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太钢(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深圳晋圆不锈钢公司财务总监、太钢集团财务处综合科副科长、会计科科长,太钢集团财务处副处长、计财部副部长、公司计财部部长、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晓东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张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张晓东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职工监事

刘千里先生:男,52岁,高级政工师。现任本公司冷轧厂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曾任本公司冷轧厂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刘千里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刘千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刘千里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6-04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6年10月8日分别以专人、网上发送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11名,分别是高祥明先生、张志方先生、柴志勇先生、韩珍堂先生、高建兵先生、谢力先生、李华先生、王国栋先生、张志铭先生、张吉昌先生和李端生先生。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祥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高祥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张志方先生为副董事长。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用公司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用张志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安峰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柴志勇先生、高建兵先生、谢力先生和王百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华先生为财务总监,李建民先生为技术总监,尚佳君先生为营销总监。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依据各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对成员组成的相关规定,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高祥明先生、张志方先生、柴志勇先生、高建兵先生和谢力先生组成,并由高祥明先生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端生先生、张志铭先生和董事韩珍堂先生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李端生先生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国栋先生、张吉昌先生和董事张志方先生组成,并由独立董事王国栋先生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张志铭先生、张吉昌先生和董事李华先生组成,并由独立董事张志铭先生担任召集人。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以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六、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信息公开全文》的议案

经董事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信息公开全文》。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张志方先生:男,54岁,工程硕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党委常委,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二轧厂机械工段副段长、厂长助理,太钢集团七轧厂副厂长,本公司冷轧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本公司副总经理。张志方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张志方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3,000股。张志方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柴志勇先生:男,53岁,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初轧厂生产科副科长、生产处处长助理、生产处副处长、初轧厂厂长,本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柴志勇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柴志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5,640股。柴志勇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高建兵先生:男,40 岁,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太钢集团董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本公司制造部部长,本公司制造与质量管理部部长。高建兵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高建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高建兵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谢力先生:男,56岁,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设计院计划科科长、院长助理兼计划科科长,太钢集团热连轧厂副厂长,太钢集团设计院副院长,太钢集团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太钢集团总经理助理。谢力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谢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00股。谢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王百东先生:男,55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太钢集团第二炼钢厂自动化工段技术员、副段长、段长,太钢集团第二炼钢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太钢不锈总经理助理。王百东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王百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王百东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李华先生:男,46岁,经济学学士,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计财部部长。曾任太钢集团计财部成本管理室综合主管,太钢集团计财部成本管理室主任,太钢不锈计财部副部长。李华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李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李建民先生:男,52岁,工学硕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曾任太钢集团二钢厂技术员、副工段长、总工程师,太钢不锈第二炼钢厂总工程师,太钢不锈品质部部长。李建民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李建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建民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尚佳君先生:男,42岁,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营销总监,营销部部长、党委书记。曾任太钢不锈经营销售部营销员、业务主管、主任。尚佳君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尚佳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尚佳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安 峰先生:男,44岁,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曾任太钢集团第六轧钢厂轧钢工段副段长,太钢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安峰先生未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惩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安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安峰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6-04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瑞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韩瑞平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参会监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举手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参会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参会监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举手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参会监事一致通过本议案,并提出以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