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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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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份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16-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4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份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10月1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述议案,公司以6.22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份14万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14万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16年10月20日)起45日内,均有权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债权申报登记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申报时间: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4日9:00-12:0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人:王皓

(四)电话:029-81566863

(五)传真:029-84157265

(六)邮箱:longi-board@longi-silicon.com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41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5号)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5,588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实际发行股票209,859,15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979,999,986.8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7,759,859.0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2,240,127.78元,资金已于2016年9月2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730019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年9月12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16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GW高效单晶电池、组件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乐叶”或“丁方”)具体实施,募集资金将由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泰州乐叶增资的方式注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10月18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上由泰州乐叶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募集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