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9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年 5月14日披露了公司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与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的诉讼,详情参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7号)。
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南纺股份的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纺股份”)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南纺股份与本公司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人民币 2,212.2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4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3908元;
(3)判令被告以人民币2,212.20 万元为基数按0.1%每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苏 0106 民初 397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做出一审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南纺股份起诉;
(2)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155,780 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南纺股份;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南纺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南纺股份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苏 01 民终 7554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二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与红太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红太阳与本公司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存在合同纠纷,其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付货款3101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苏011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红太阳医药科技云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1万元及违约金620.2万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6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合计23.316万元,由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公司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1425号判决书,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1425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红太阳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南纺股份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公司与红太阳诉讼的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 01 民终 7554 号);
2、《民事上诉状》及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18民初142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