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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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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6-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11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1日日终(T+2日)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行业分类代码为F5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东方中科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东方中科”,股票代码为0028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T-4日)。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10月21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6、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10月20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日均市值不少于3,000万元(含)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网上投资者2016年10月26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流通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可在2016年10月28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东方中科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东方中科”,股票代码为0028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8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3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2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66%。

4、只有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中相关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4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71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0月27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0月26日(T-2日)刊登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0月27日(T-1日)《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及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

8、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T日)。网下、网上投资者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网上发行。

9、网下投资者应于2016年11月1日(T+2日8:30—16:00)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 16:00前到账。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违约投资者将被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0月20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1日(T-5日)12:00前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初步询价。

2、若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者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3、2016年10月20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3,000万元(含)以上。

4、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相关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按照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格核查文件: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者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需提供“承诺函”,并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东方中科网下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3、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须根据相应的要求提交 “承诺函”、“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汇总表”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相关申请材料模板可于长城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gws.com)“公司公告”下载。

申请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2016年10月21日(T-5日)12:00前将上述相关资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cczqcmd@cgws.com),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东方中科+投资者全称+三证合一社会信用编码/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83516054、0755-23930449。

申请材料原件应于2016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送达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39层长城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34),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须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10月2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10月24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4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71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10月21日(T-5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71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4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6)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长城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网下获配投资者不符合配售资格;

(14)网下获配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网下获配投资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1、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确定价格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2、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基本面、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16年10月27日(T-1日)刊登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10月28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10月27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10月2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10月2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0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0月31日(T+1日)在《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主承销商将对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数量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初步询价时由于B类投资者申购数量过少,导致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将调高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或调低向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3)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 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多余数量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6、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1月1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划付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款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的处理原则

在2016年10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将中止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10月18日(T+4日)刊登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7、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8715566转6620

传真:010-68728001

联系人:邢亚东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申请材料发送邮箱:cczqcmd@cgws.com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516054、0755-2393044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发行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