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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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2016-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6-080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星股份”)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2016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事项。

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等条款进行调整。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调整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福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的特定投资者。控股股东福星集团不参与本次询价,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除控股股东福星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福星集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认购金额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

本次发行不得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调整后的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参与本次认购的任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认购金额不得超过4亿元(含4亿元)。

本次发行不得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的调整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经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2、调整后的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12.7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三、发行数量的调整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0,000万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6,000万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福星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后的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1、原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为抓住有利时机,顺利开拓产品市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2、调整后的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为抓住有利时机,顺利开拓产品市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内容为: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