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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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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长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火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向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江西巨通32.36%股权,价款92,236.90万元。2015年11月,公司向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款12,236.90万元。因拟收购标的股权涉及民事诉讼[案号:“(2016)闽民初40号”和案号:“(2016)闽民初76号”],相关诉讼目前处于一审阶段,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一审裁决;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还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案[案号:“(2016)赣04行终第13号”和案号:“(2016)赣04行终第14号”],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已经于2016年4月14日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9日,江西巨通收到九江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根据前述《行政裁定书》,九江市中院裁定该两个行政诉讼案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截至报告日,目标股权尚未过户。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公司各主营业务盈利好转,预计2016年经营业绩与上年相比,将扭亏为盈。

公司名称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长庚

日期 2016-10-20

公司代码:600549 公司简称:厦门钨业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