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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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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201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6-1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龙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壹亿伍仟捌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 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以下担保事项:

2014年6月4日,首开股份7届38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拟向苏州农业银行吴中营业部申请伍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议案》。以吴江117#地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目前该笔贷款尚有2.26亿元尚未偿还,抵押期限将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由于吴江117#地块项目北区高层将于2016年10月底交付使用,办理产权证需要进行土地解押。为保证项目按期交付,拟将剩余2.26亿元贷款的担保方式变更为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按所持70%股权比例提供1.582亿元担保,担保期限至原贷款截止时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担保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苏州龙泰公司为本公司与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70 %,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0%。

苏州龙泰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302室,法定代表人:赵亦军。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截至2016年9月30日,苏州龙泰公司资产总额3,620,197,656.61元,负债总额3,578,083,017.30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2,729,083,017.30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为

—14,463,630.47元,净资产42,114,639.31元。

苏州龙泰公司营业收入目前为0元,原因是房地产行业存在销售收入延后结算的特殊性,目前苏州龙泰公司房地产项目均在开发期,尚未进行结算。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6月4日,首开股份7届38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拟向苏州农业银行吴中营业部申请伍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议案》。以吴江117#地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目前该笔贷款尚有2.26亿元尚未偿还,抵押期限将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由于吴江117#地块项目北区高层将于2016年10月底交付使用,办理产权证需要进行土地解押。为保证项目按期交付,拟将剩余2.26亿元贷款的担保方式变更为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按所持70%股权比例提供1.582亿元担保,担保期限至原贷款截止时间。

四.董事会意见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上述担保议案,同意本公司提供1.582亿元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担保进行了审阅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同意将该项担保提交本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2014年6月4日,首开股份7届38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首开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拟向苏州农业银行吴中营业部申请伍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议案》。以吴江117#地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目前该笔贷款尚有2.26亿元贷款尚未偿还,抵押期限将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由于项目北区高层将于2016年10月底交付使用,办理产权证需要进行土地解押。为保证项目按期交付,拟将剩余2.26亿元贷款的担保方式变更为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按所持70%股权比例提供1.582亿元担保,担保期限至原贷款截止时间。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贷款合同的顺利实现,保证项目的正常交付,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70%的股权,且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柒拾玖亿贰仟柒佰壹拾捌万捌仟元(小写金额792,718.80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96%。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柒拾玖亿贰仟柒佰壹拾捌万捌仟元(小写金额792,718.80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96%。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对苏州龙泰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伍亿贰仟柒佰伍拾叁万元(小写金额52,753.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苏州龙泰公司2016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8日

至2016年11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6-094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6-096号公告),于2016年9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2项至第5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6-098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6-099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6-100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6-101号公告),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1月7日9:00—11:30,13:00—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11月3日16: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6428175、66428032

传真:(010)66428061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侯壮烨、任晓佼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376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3

债券代码:125766 债券简称:15首股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7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行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首股01(代码:125766)。

3、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及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交易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号”

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10月27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10月27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挂牌日期:2015年12月29日。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次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本次付息每手“15首股01”(125766)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7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首股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首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于本次付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13层;联系电话:010-6642806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联系人:任晓佼

联系电话:010-6642 8032

传真:010-6642 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王艳艳、何佳睿、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0日

附表:“15首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