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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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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东方集团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7)。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东方集团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8)。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

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会展公司”)是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下属二级子公司。为满足主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青龙湖会展公司拟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申请人民币26亿元信托贷款,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增信措施,我公司拟与相关信托受益权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满足约定的转让触发情形条件下,同意公司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2016年10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西藏信托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融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新增融资额度未超过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16年度累计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范围,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签订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书,本次青龙湖会展公司向西藏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1年10月5日,法定代表人苏生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住所: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西藏信托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信托贷款的主要信息

青龙湖会展公司向西藏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规模26亿元,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青龙湖会展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作为增信措施,我公司拟与相关信托受益权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满足约定的转让触发情形条件下,同意公司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信托贷款本金余额+∑信托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天数(自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期间)÷360-受托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息金额。

五、董事会意见

青龙湖会展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目的为满足相关开发项目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国开东方主营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利益。国开东方及青龙湖会展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本次融资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青龙湖会展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属于正常的融资行为,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作为增信措施符合融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融资金额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以及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债权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融资及担保事项概述:为满足主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对下属公司享有的人民币30亿元债权(包括主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进行融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亿元。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远期回购承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以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和股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我公司拟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远期回购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担保累计金额: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85,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6.72%,占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13%。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435,200万元,为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50,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是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我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78.40%股权。为满足主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国开东方拟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向西藏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对下属公司享有的人民币30亿元债权(包括主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进行融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亿元。国开东方出具债权远期回购承诺,承诺在其子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权本息余额时,由国开东方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上述债权本息余额与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有)之和,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以其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和股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我公司为国开东方远期回购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10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西藏信托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权融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新增融资额度未超过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16年度累计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范围,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授权范围,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新村粮店东50米王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办公楼4层408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住房城乡建设委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开东方是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我公司通过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78.40%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开东方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200,496.57万元、负债总额为662,545.3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523,2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39,345.30万元、净资产537,951.26万元、营业收入3,903.03万元、净利润-21,902.50万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542,775.62万元、负债总额为1,026,659.6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857,4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69,259.65万元、净资产516,115.97万元、营业收入2,491.83万元、净利润-6,155.30万元。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国开东方与西藏信托签署《债权交易协议》,向西藏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对下属公司享有的人民币30亿元债权(包括主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亿元。国开东方出具债权远期回购承诺,承诺在其子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权本息余额时,由国开东方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上述债权本息余额与根据相关借款协议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有)之和,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以其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和股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我公司为国开东方远期回购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国开东方此次融资的目的为满足相关开发项目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推动其主营业务稳定、健康发展。国开东方作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国开东方此次债权融资的目的是为满足相关开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属于正常的融资行为,国开东方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国开东方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融资以及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金额485,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6.72%,占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13%。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435,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1.90%,占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54%;对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2%,占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9%。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250,00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0日,我公司收到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实业”)的通知,针对东方实业所持我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事项公告如下:

2016年10月19日,东方实业解除了以所持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75,000,000股为质押物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的质押,该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2016年10月19日,东方实业解除了以所持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500,000股为质押物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上述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合计199,500,000股,占东方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2.78%,占公司总股本的6.98%。

截至公告日,东方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466,346,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2%,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东方实业本次解除质押后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50,47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3.71%,占公司总股本的8.77%。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集团

股票代码:600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五矿广场B座15层

联系电话:010-56311808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签署日期:2016年10月20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润澜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润澜的股东为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宏伟先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服务、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实业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数据(单位: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通过其全资拥有之公司持有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467)71.57%股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东方实业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集团内协议转让,进行资产结构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润澜将持有东方集团16.39%股份,东方实业不再持有东方集团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东方润澜无增持或者处置东方集团股份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年10月17日,东方润澜股东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股东决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方润澜持有东方集团2,003,450股股份,占东方集团总股本的0.07%,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润澜持有东方集团468,349,682股股份,占东方集团总股本的16.39%,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东方润澜采用协议方式受让东方实业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东方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6,346,232股股份及其附带的所有权利义务(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格

甲方和乙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6.45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07,933,196.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亿零柒佰玖拾叁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肆角)(下称“股份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9亿元(大写:人民币玖亿元整)作为首付款。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至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107,933,196.4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亿零柒佰玖拾叁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肆角),支付方式为乙方根据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向甲方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分阶段支付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股份交割过户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确认,全部标的股份须在本次股份转让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60日内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鉴于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担保,甲方负责在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前办妥所有质押股份的解押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将根据标的股份的解押情况分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1)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中23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中剩余236,346,232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违约及违约责任

甲方和乙方同意,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七)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东方润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共需支付人民币3,007,933,196.40元,均来源于东方润澜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东方润澜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无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对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于同业竞争

东方润澜、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关联交易

东方润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东方润澜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润澜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无交易行为。

东方润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已通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交易外,东方润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东方集团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东方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数据

(以下单位如未注明,均为人民币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润澜截至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6,004,367.49元,主要原因为收回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并偿还部分债务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2、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东方润澜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东方润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东方润澜的股东决定。

四、东方润澜与东方实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东方润澜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六、东方润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东方集团股票行为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谢嘉桐

2016年10月20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谢嘉桐

日期: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