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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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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资产净值为114,594,781.12元,份额净值为1.041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041元;C类基金资产净值为72,055,833.51元,份额净值为1.037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037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6年6月30日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年6月30日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6年6月30日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6年6月30日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2016年6月30日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含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

华商信用增强A

华商信用增强C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9月8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②根据《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三)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四)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代销机构信息。

(五) 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及最近一期基金业绩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六) 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本期已刊登的公告内容。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2日

(上接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