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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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44 证券简称:国机通用 公告编号:2016-032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判决为:1、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损失3495100元;2、驳回西安庆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34951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为本案已经做出了二审判决,公司将会基于二审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计提营业外支出,本诉讼事项对于公司2016年度损益情况产生的影响将不高于判决金额。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西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庆安公司)与上诉人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通用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5年3月5日,原告西安庆安公司以被告合肥通用公司为其加工的压缩机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535万元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5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肥通用公司抗辩其加工的排气阀片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加工地安徽合肥市人民法院管辖。经一审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西安庆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改判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1854900元。由合肥通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肥通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安庆安公司承担。

三、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12月10日,合肥通用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双方确认,涉案阀片为9986片,原告已用于组装压缩机,压缩机每台售价500元,原告的压缩机损失为4993000元。原告虽对被告加工的阀片进行了检验,但并未检验出阀片的质量问题,仍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阀片用于压缩机的组装,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按3:7的比例分担原告的损失。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压缩机损失3495100元。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3495100元;2、驳回西安庆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00元,由西安庆安公司负担19000元,合肥通用公司负担35200元。(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四、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16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民终252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5元,由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94元(已预交),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761元(已预交)。

合肥通用公司认为:上述判决,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1、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该批次阀片并无质量问题;2、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阀片质量进行鉴定,明确法律责任。合肥通用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虽然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为本案已经做出了二审判决,公司将会基于二审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计提营业外支出,本诉讼事项对于公司2016年度损益情况产生的影响将不高于判决金额,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