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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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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北方创业 公告编号:2016-058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白晓光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年志远独立董事因公出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2、以上议案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服务平台提供。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宏、郭瑞鹏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