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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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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6-02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上诉状),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1月7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原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96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5)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共同负担。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6)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上诉状),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依法查清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判决书中多处认定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决结果。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