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和科达”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及发售股份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及股东卢争驰、张圣韬、龙玉春、覃秀珍承诺:自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梁海华、卢争驰、吕春林、常道春、韩毅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所有股东均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股东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股东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覃有倘、龙小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票数量的15%,邹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

公司股东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转让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本公司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

上述所有股东均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股东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股东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和科达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的股份)。回购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后,如再次发生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要求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方案。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开源节流、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及股权激励机制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的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应以其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分红(如有)。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其他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承诺:针对本人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一致行动人协议,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下列措施:

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9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250万股,网上发行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8.2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3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和科达”,股票代码“002816”;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三)股票简称:和科达

(四)股票代码:00281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HeKeda Precision Cleaning Equipment Co., Ltd.

3、注册资本:7,500万元(本次发行前) 10,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覃有倘

5、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和科达工业园3号厂房三楼(在浪口华明工业园B栋一楼设有经营场所)

6、经营范围:液晶玻璃加工设备、玻璃加工设备、LCD清洗设备、玻璃清洗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7、主营业务:精密清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8、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4),公司细分行业为工业精密清洗设备行业。

9、电话:0755-28175634

10、传真:0755-28175886

11、电子信箱:hkdir@hekeda.cn

12、董事会秘书:常道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发行前分别持有公司16.57%、15.56%、11.17%股份。

覃有倘先生:董事长,出生于1950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先后担任桂林漓江无线电厂工程师;深圳波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龙小明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出生于1959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先后担任桂林漓江机械厂工程师;深圳波达超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邹明女士:董事,出生于1959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本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5,922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8.2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6,395,14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4,263.43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250万股的25,580.56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0256916386%,有效申购倍数为3,892.31693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56,988股、网下发行余股1,366股,合计58,35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7,250,000.00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0月18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39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4,859,981.11元,具体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3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72,390,018.89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93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6元/股(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 月31日和2016年1-6月的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 2016 年 3 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9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15 年1-9月及 2016 年1-9月利润表、2015 年1-9月及 2016 年 1-9月现金流量表,其中 2015 年 1-9月及 2016 年 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年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6 年 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185.3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83%,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560.21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45.45 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营业收入减少变动所致。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二、2016年度业绩预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目前经营业绩及签订订单情况,预计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7.01%~4.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7.6%~5.05%。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9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和科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科达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担任和科达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