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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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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17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7月2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4日,即在2016年10月2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构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6年11月24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以及调整赎回费率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具体赎回费率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费率、赎回费率和增加C类份额等相关内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管理费率调整和增加C类份额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赎回费率的调整内容如下:

1、原赎回费率及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少于365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日少于7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调整及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在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11月2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声明

1、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2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增加如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

原合同: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订为: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

原合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

原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订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原合同: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订为: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两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

原合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订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原合同: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订为: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

原合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符合《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除调整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整;”

修订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符合《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除调整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整;”

2、“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一、召开事由”中

原合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13)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修订为:

“(5)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13)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1、“四、估值程序”中

原合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修订为: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原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3、“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原合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修订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如下内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合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修订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0.50%÷当年天数”

以及增加如下内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原合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5-10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合同: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原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订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原合同: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以及新增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文内容的一并修改。

(十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6年7月18日当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2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调整赎回费率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电子邮件:services@ciccfund.com

网址:www.ciccfund.com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16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7月2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4日,即在2016年10月2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构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6年11月24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以及调整赎回费率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具体赎回费率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费率、赎回费率和增加C类份额等相关内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管理费率调整和增加C类份额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赎回费率的调整内容如下:

1、原赎回费率及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少于365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日少于7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调整及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在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11月2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一、声明

1、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2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增加如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

原合同: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订为: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

原合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

原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订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原合同: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下转3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