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 )下午15:00点;
(2)网络投票:2016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3日下午15:00至10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7,73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6.9917%。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734,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56.9907%;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10%;
3) 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0.00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许雷宇先生、徐琦女士、张东娇女士、闻明先生、罗然女士、李薛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许雷宇 同意股份数:227,747,974股
1.02.候选人:徐琦 同意股份数:227,735,974股
1.03.候选人:张东娇 同意股份数:227,735,974股
1.04.候选人:闻明 同意股份数:227,735,974股
1.05.候选人:罗然 同意股份数:227,735,974股
1.06.候选人:李薛良 同意股份数:227,735,97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许雷宇 同意股份数:13,001股
1.02.候选人:徐琦 同意股份数:1,001股
1.03.候选人:张东娇 同意股份数:1,001股
1.04.候选人:闻明 同意股份数:1,001股
1.05.候选人:罗然 同意股份数:1,001股
1.06.候选人:李薛良 同意股份数:1,001股
以上非独立董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许雷宇先生、徐琦女士、张东娇女士、闻明先生、罗然女士、李薛良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二)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卜功桃先生、罗红葆先生、麦昊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卜功桃 同意股份数:227,741,975股
2.02.候选人:罗红葆 同意股份数:227,735,975股
2.03.候选人:麦昊天 同意股份数:227,735,97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卜功桃 同意股份数:7,002股
2.02.候选人:罗红葆 同意股份数:1,002股
2.03.候选人:麦昊天 同意股份数:1,002股
以上独立董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卜功桃先生、罗红葆先生、麦昊天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三)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许庆华先生、陈小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许庆华 同意股份数:227,739,976股
3.02.候选人:陈小鹏 同意股份数:227,735,9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许庆华 同意股份数:5,003股
3.02.候选人:陈小鹏 同意股份数:1,003股
以上非职工监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许庆华先生、陈小鹏先生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与公司2016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雪娇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饶春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146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10月24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3日下午15:00—10月24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734,9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7,73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6.991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3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结果分别为:
许雷宇先生:同意 227,747,974股;
徐琦女士:同意227,735,974 股;
张东娇女士:同意 227,735,974 股;
闻明先生:同意227,735,974 股;
罗然女士:同意227,735,974股;
李薛良先生:同意227,735,974 股;
许雷宇先生、徐琦女士、张东娇女士、闻明先生、罗然女士、李薛良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结果分别为:
卜功桃先生:同意227,741,975股;
罗红葆先生:同意227,735,975 股;
麦昊天先生:同意227,735,975 股;
卜功桃先生、罗红葆先生、麦昊天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结果分别为:
许庆华先生:同意227,739,976股;
陈小鹏先生:同意227,735,976 股;
许庆华先生、陈小鹏先生当选公司监事,其与公司2016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雪娇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饶春博
负责人:张炯
梁晓华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