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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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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6-076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0月19日以书面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6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8人,实到8人。公司董事长钱文龙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见当日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确定2016年10月28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决定向5名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2.66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经营发展需求及未来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1.5亿元额度内贷款,以公司持有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持股8,625万股,占4.79%)作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申请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钱文龙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贷款额度内的一切贷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的决策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6-077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10月19日以书面、电话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第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并于 2016 年 10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经全体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当日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6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进行审核,认为:

本次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6-078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权激励权益预留授予日:2016年10月28日

●本次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2.66万股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2.6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授予价格4.77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5、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15年1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452.06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6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0月28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2.6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6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预留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6年6月8日实施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以2016年3月3日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447,094,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709,430.2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股本447,094,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47,094,30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94,188,604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Q=Q0×(1+n)=50万股×(1+1)=100万股

调整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份额由50万股调整为100万股。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已获批准,此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1、授予日: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

2、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共计5人。

3、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9,418.8604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分配明细如下:

注:具体名单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挂网披露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4、授予价格: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77元/股。授予价格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54元的50%确定,为每股4.77元。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6、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7、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2016年度授出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预留解锁期内若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二个预留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4)各板块/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属板块或子公司需完成与公司之间的绩效合约的考核要求。具体内容见下述表格:

1、考核指标:

2、解锁安排: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该板块或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板块或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各板块或子公司层面考核对应当期解锁比例,考核年度未达标的拟解锁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与各板块/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者之上,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对应当期解锁比例,考核年度“不合格”的拟解锁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6)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72.66万股,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用,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上述费用仅为测算日预估值。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参照实际授予日计算股份公允价值。

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的核实情况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8日。

2、鉴于公司实施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预留授予份额为100万股。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有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数量、授予日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