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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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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前锋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

单位: 元币种: 人民币

2、利润表项目分析表:

单位: 元币种: 人民币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 元币种: 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房地产情况

3.2.1.1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3.2.1.2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

3.2.1.3报告期内房地产出租情况

3.2.2 其他重大事项

3.2.2.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层的1601、1602、1603、1604、1605、1606六套房产,2014年6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截止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2.2.2 2014年7月30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2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3.2.2.3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为期3个月的23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商行双流支行对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提起诉讼,并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本案已于2016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内容详见公司2015-012、014、030、036、042、043、045号公告及2016-004、014、016、033公告)。

3.2.2.4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中国银行金牛支行2200万元定期存单为傲骨数码在南商行双流支行为期3个月的20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分公司及分公司提起诉讼。本案已于2016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内容详见公司2015-023号公告)。

3.2.2.5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川[2016]1号),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公司相关当事人警告及3万元—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内容详见公司临2016-047号公告)。

3.2.2.6因五洲证券诉讼案,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容详见公司2015-022、032、038号、042公告)。

3.2.2.7因借款纠纷,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对我公司提起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10日下午1时30分开庭审理,后因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另行通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初491号】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内容详见公司2016-034、039号公告)。

3.2.2.8原告罗念东以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罗念东参与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成彭高速公路彭州入城段改造工程确认函”,交纳比选保证金300万元到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工程分包给罗念东为由,2016年6月将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比选保证金300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2.2.9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件。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3日起停牌(内容详见公司2015-050公告)。

3.2.2.10根据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的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88天”理财产品协议》。2016年9月20日,公司已收回本金4,900万元,取得收益354,410.96元(内容详见公司2015-031、052号公告)。

3.2.2.11根据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32天”理财产品协议》,公司出资42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内容详见公司2016-053号公告)。

3.2.2.12截止本报告披露时,“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重组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发生变化。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维彬

日期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