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8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880号),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9元,共计募集资金206,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082,6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4,617,4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64,617,400.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0,853,200.00元共计人民币175,470,600.00元已于2016年9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88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10月2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1100000353

专户余额:115,259,800.00元

用途:仅用于公司100万台汽车导航仪郑州生产基地项目

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020188000180876

专户余额:60,210,800.00元

用途:仅用于公司营销服务平台项目

注:专户中存储的金额175,470,600.00元,包括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64,617,400.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0,853,2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动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青林、丁一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882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