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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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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33 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张志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佟韶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齐国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利润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尚未收到书面核准文件。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公司焦化产业在2015年9月全面废业,对该产业一次性计提坏账准备,造成2015年巨额亏损。从目前来看,公司生产经营形势稳定,天然气销量增幅明显,预计2016年度公司净利润为正。

公司名称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超

日期 2016-10-26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6-06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OA系统及短信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10月25日9:3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际到会9人,公司独立董事杨永慧因参加独立董事培训未能参会,委托独立董事王国起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张志超因公出差未能现场参会,委托董事梁永祥主持本次会议,其本人电话参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1、撤销公司资产管理部

2、设立工商客户服务中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投资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由于公司部分项目投资建设主体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合法性、更加注重投资回收和注重资金成本,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实际管控,凡经董事会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建设项目可由全资子公司作为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母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非全资子公司贷款,按持股比例由母公司提供同比例金额担保。子公司贷款额度包含在公司贷款总额之内,公司总贷款额度维持不变。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预案。

公司现有闲置房屋等资产对外租赁业务经常发生,之前发生类似的经营行为是通过地税局代开发票以解决,自纳税方式“营改增”改革后,地税局不再提供代开此类发票的服务,董事会同意公司按需要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项目”经营项目,以满足公司合法合规性运营。

公司工商执照中焦炭、煤焦油生产销售、煤焦油深加工、粗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业务,待焦化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再考虑办理经营范围减项。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6-06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对照表如下:

此议案将提请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6-062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0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0日

至2016年1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16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勇

电话:0431-85954383

传真:0431-85954383

邮编:130021

2、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