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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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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62 公司简称:江西铜业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保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金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敏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中央结算]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共持有本公司1,179,664,495股H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4.07%。中央结算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成员,为客户进行登记及托管业务。

(2)江铜集团所持198,135,000股H股份亦在中央结算登记。本报告披露时特将江铜集团所持H股股份从中央结算所代理股份中单独列出。若将江铜集团所持H股股份包含在内,中央结算实际所代理股份为1,377,799,49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9.79%。

(3)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名册显示:江铜集团持有公司A股1,205,479,110股,持有公司H股198,135,000股,合计1,403,614,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3%。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与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超过30%的主要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预付款项变动原因说明:主要预付生产用铜精矿原料以及贸易阴极铜货款增加所致。

2)应收股利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公司收到股利所致。

3)应付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加所致。

4)预收款项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发生的预收资金,但货物实际尚未交割所致。

5)应交税费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应交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6)应付利息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借款归还减少所致。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公司08江铜债2016年9月到期。

8)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受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境外经营实体外币折算差额的影响。

9)专项储备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费比年初增加所致。

3.1.2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超过30%的主要合并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增提坏账准备所致。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受金融工具价格波动所致。

3)投资收益变动收益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本期商品期货合约平仓收益增加所致

4)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原因为逾期滞纳金所致。

5)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应纳税所得金额增加所致。

3.1.3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超过30%的主要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是应收项目同期增加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是增加投资,收回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1:

1、股份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江铜保证不会对股份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决策作出干预,但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做出者除外。

2、(Ⅰ)江铜在持有股份公司股本30%或以上表决权期间,将尽最大努力依照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确保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保股份公司的大多数董事为独立董事(即独立于江铜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董事)。

(Ⅱ)江铜在持有股份公司股本30%或以上表决权期间,将会行使其股东投票权以确保股份公司的章程不会获得任何可影响股份公司独立性的修改。

3、江铜在持有股份公司股本30%或以上表决权期间,江铜及其附属公司及相关公司(包括江铜控制的公司、企业及业务)(通过股份公司控制的除外)将不从事任何构成或有可能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或业务。

4、江铜承诺将帮助股份公司取得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关的政府审批。

5、江铜对德兴、永平铜矿及贵溪冶炼厂的土地使用权做出任何处理时,包括转让及出售,股份公司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2:分红承诺内容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保民

日期 2016-10-25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深圳江铜营销”)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标的金额392,526,700.07元人民币及利息33,274,359.43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深圳江铜营销就本案正在研究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上市公司损益是否产生负面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将有关涉及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审情况

一审原告为深圳江铜营销,被告为奔达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万棱电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深圳市申朗讯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广东宏羽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深圳市奔达康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其中被告一现为或曾经为其他被告的控股股东,被告相互之间为关联公司。一审第三人为广东宏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SZYXBDK-TR-2014-001《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2014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采购申请,向各被告销售铜材,但就向被告二供货部分发生货款拖欠126,085,446.20元人民币,就向被告三供货部分发生货款拖欠107,924,319.34元人民币,就向被告四供货部分发生货款拖欠158,516,934.53元人民币。对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各被告也未能按照之前互相代付惯例向原告支付货款。据此,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92,526,700.07元及其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为33,274,359.43元);(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对案件初审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深圳市万棱电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6,085,446.23 元及其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5,267,749.6元;2015年1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6,085,446.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2) 被告深圳市申朗讯电气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07,924,319.33元及其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4,474,668.46元;2015年1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7,924,319.3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3) 被告广东宏羽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8,516,934.55元及其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5,838,376.57元;2015年1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8,516,934.5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4) 驳回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已对以上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24)。

二、诉讼二审情况

深圳江铜营销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其对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了解到,深圳江铜营销就本案正研究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认为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对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终827号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5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