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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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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自2016年10月27日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限额设置为人民币50万元,如某笔申请将导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该笔申请。

(2)在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或调整本基金上述业务限制,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自2016年10月27日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金额限额设置为人民币50万元,如某笔申请将导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该笔申请。

(2)在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或调整本基金上述业务限制,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960号文注册,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6年10月21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6年11月18日。在募集期间,广大投资者踊跃认购,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10月25日,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根据《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即本基金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16年10月25日,并自2016年10月26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0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和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转型为“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适用条款)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31日,即在2016年10月3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6年11月26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康媛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946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刊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16 年10 月 26日)开市起停牌至公告当日 10: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6 年 11月 29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鹏华丰润债券(LOF)”)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费用,包括管理费及托管费进行调整。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或证券账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或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鹏华丰润债券(LOF)”)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三、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调整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相关事项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费用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费用调整方案议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6年10月26日起,本公司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办理下述基金的开户、交易等基金相关业务。具体基金信息如下:

上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及相关重要事项等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999

网址: www.p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