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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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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39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2016年10月25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股份”)收到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6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股份”)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鲁0523字民第1800号《应诉通知书》及自然人盛延利(以下简称“原告”,截至起诉日持有公司100股股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判令公司2016年3月23日于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的决议无效,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2016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书,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盛延利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盛延利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9)。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2、指令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1)。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6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于2016年3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涉案议案无效,但该涉案议案已被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的议案完全替代,双方争议的事实已不存在,相关议案的效力问题已无认定的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盛延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延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