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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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8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0月25日,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邵兴祥先生函告,获悉邵兴祥先生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上述股份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2、股东股份再质押基本情况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兴祥先生持有本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1,334.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8,347 万股的 15.99%,邵兴祥先生持有本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76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实际控制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以下简称“乙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保证对凯龙股份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凯龙股份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经营决策,甲方和乙方确认并同意对凯龙股份的重大事项保持意思表示及其行动的一致和统一,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一致行动的原则

1.1 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乙方同意在凯龙股份重大事项的议案(具体定义见本协议第2条)、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2 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 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下列为乙方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2.1 凯龙股份成为收购标的;

2.2 凯龙股份章程的修改;

2.3 凯龙股份公司性质的变更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4 凯龙股份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2.5 凯龙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

2.6 凯龙股份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2.7 甲方认为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

3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3.1 乙方及其继承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对凯龙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提案权、表决权)时,均将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与甲方协商一致意见,如与甲方意见不一致时,均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其权利。

4 提前合议、一致行动的具体措施

4.1 在凯龙股份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五个工作日,甲方和乙方应就股东大会议题进行讨论,按照上述第1条所确定的原则对议题形成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2 对于提名凯龙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议案,在凯龙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前三个工作日,甲方和乙方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人选进行合议,按照上述第2条所确定的原则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再向凯龙股份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名。

5 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5.1 本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为五年,从2016年9月28日起算到2021年9月27日止。

6 保密约定

6.1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予以保密,该等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凯龙股份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以及甲方和乙方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等。

6.2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至受保密的信息因非甲方和乙方的因素而公开之日止。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的终止而终止。

7 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凯龙股份以及凯龙股份其他股东造成其它损失的,凯龙股份或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违约股东予以赔偿。

8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8.1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纠纷,甲方和乙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凯龙股份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不冲突

9.1 本协议各方进一步重申和强调,本协议是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体现了甲方和乙方的真实意思。

9.2 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经过审慎判断,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甲方和乙方既往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相冲突。

10 协议的可分割

10.1 本协议所述诸项条款独立、可分割,任何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

11 协议终止

11.1如甲方不再是凯龙股份股东或因甲方减持凯龙股份的股份以致其持有的凯龙股份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即低于乙方持有的凯龙股份的股份数,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执行,可终止本协议。

11.3 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12 其它

本协议在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