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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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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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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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股东中,股东上海显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报告期内进行了约定购回交易。其约定购回初始交易所涉股份数量为2,250,000股,比例为0.26%,截止报告期末约定购回交易股票数量为2,250,000股,比例为0.26%。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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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7月1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国家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补助资金11,732万元,该项补助资金将用于合肥国轩“年产6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的项目建设。
2、2016年7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合肥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增资14,000万元参与合肥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3、2016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唐山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4、2016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泸州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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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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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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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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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8名董事均对会议议案做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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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谢爱亮与范春霞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57,8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5.15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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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股权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7,888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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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就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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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2,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1%。本次办理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方建华先生、王勇先生作为本次被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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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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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与范春霞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57,8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5.15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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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163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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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谢爱亮和范春霞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57,888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概述
1、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2、201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4、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5、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范春霞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7,888股;董事会同意对16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核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授权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第七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第二部分“激励对象发生个人情况变化”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范春霞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谢爱亮、范春霞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257,888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占回购前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4%,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76,350,000股变更为876,092,112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76,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16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采取自派2015年度权益,即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以上两位受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注销回购前,以上两位受激励对象并未取得2015年度股票红利,本次回购价格不需要调整,即15.15元/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907,003.20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的授权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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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涉及股份数量较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谢爱亮先生、范春霞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先生和范春霞女士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与范春霞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57,88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5.15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轩高科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进行决策,并已作出同意本次回购的决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57,888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76,350,00股变更为876,092,112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76,350,000元变更为876,092,112元,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因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力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董事会认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2、201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4、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5、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谢爱亮、范春霞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7,888股;董事会同意对16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核查。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16年11月16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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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拟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后,除10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及其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合计140,000股,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其他16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017,888股(不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1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2015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其中激励对象谢爱亮、范春霞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其限制性股票257,888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63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5.2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1%。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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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163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