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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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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信记录者能否任董事当由中小股东决定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中小板公司八菱科技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并公布顾瑜等董事候选人简历。而顾瑜今年2月受到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及深交所通报批评,5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其拟任职董事引发市场关注。

深交所5月18日曾发布对八菱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主要查明两条违规事实:一是去年9月30日八菱科技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与嘉实资本等共同发起并购基金,嘉实资本关注到八菱科技公告后,于10月13日致电公司称并不清楚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一事。但八菱科技在嘉实资本提出异议情况下,没有及时披露该事项的重大进展,而是继续于10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另外一个违规事实,涉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为此深交所对八菱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家族企业上市后,即使持股50%以上绝对控股,也不再是简单的家族企业,由于吸纳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本,牵涉公众股东利益,也牵涉社会以及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为此当然要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而非家族企业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有所限制,防止不适合的人担任公司董事等重要职务,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针对的是一种严重失信,对严重失信主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自然慎之又慎。证监会早已推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触及该条红线,所产生的上市公司退市苦果,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东甚至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利益主体来承担,而社会公众股东等要追究董监高、大股东的赔偿责任,在现实中往往很艰难,且有不少中小股东被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基于这样的实情,中小股东甚至债权人对失信主体拟任董监高,理应拥有相当分量的发言权。

沪深交易所对失信主体拟任董监高有具体规定,不过两个交易所稍有差异。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第二款规定,董监高候选人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公司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也就是说,只要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类似顾瑜那样的情形还是可以担任董事职务的;至于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显然还是由上市公司或控制人来评价。正如八菱科技在公告中指出,顾瑜是公司主要创始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举足轻重作用,为保持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提名顾瑜为董事候选人。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受证监会行政处罚;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对于受到“公开谴责”等上述两种情形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但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比较下来,对受到“公开谴责”人员是否允许担任董事,上交所的规定将最终决策权交给了中小股东,而深交所这方面似乎没有约束。笔者建议,应借鉴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有诚信污点的市场主体是否可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将最终决策权切实赋予中小股东;若相关议案仅由股东大会通过,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就可轻易过关,可能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风险。

创始人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举足轻重,但若要打造长青基业,则非有健康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可。而董监高的诚信,是构成上市公司信用和品牌的基石之一,只有让守信主体担任董监高职位,上市公司才能行稳且远,体现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监管导向,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总体提高证券市场诚信水平。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