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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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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6-07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问询函》中涉及的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征询,对方就上述《问询函》回复如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我公司设立了“中海-浦江之星17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海-浦江之星16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及“中海-浦江之星5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述三个信托计划由同一家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上述三个信托计划持有火炬电子共计8,278,368.00股,占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4.57%;我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持有火炬电子占其总股本的4.82%,2015年2月至今,我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持有火炬电子不超过总股本的5%,我公司不存在应履行的披露义务。

我公司未就上述三个信托项目与任何其他投资者签署涉及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或做相关安排。

我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并不了解其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根据已知信息,我公司没有未履行的披露义务。

我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业指导。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问询函中所提及的四个账户属于一致行动关系,并确定我公司有相关披露义务,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复

“华宝-睿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翔1号”) 为我司管理的集合信托产品,委托人指定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睿翔1号存续期间,信托计划下持有的火炬电子的股数存在变动,持有期间均未超过总股本的5%,投资比例符合信托计划的风控要求。

贵司致我公司问询函中所涉及其余三个账户均应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我司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不同公司控股,互不交叉持股,无共同股东;各自独立经营信托业务,提供资产管理和信托服务;我司遵守相关政策法规,未与中海信托进行业务信息分享。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6-077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6日,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2230号),现将内容披露如下: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提交并发布公告,就我部《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8 号,以下简称 2228 号函)的内容进行了回复。

经对回复公告进行事后审核,现有下列事项请你公司向相关股东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一、2228号函中涉及的四家信托计划是否存在同一投资顾问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交易指令、股东表决权等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委托交易等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

三、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披露,前述四个信托计划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你公司收函后应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将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