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2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裁定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裁定情况

本公司关于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23)。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2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于2016年10月25日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担保函》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上述《民事裁定书》中表述《担保函》签订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本公司不予认可。

同时,在庭审调查中,对案件审理的部分证据,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且申请法院调取,广州中院是否调取本公司无法知晓,广州中院直接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本公司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申请人有权上诉,但广州中院直接认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剥夺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上诉权利,本公司同样不予认可。

就本次广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拟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本次诉讼裁定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如裁决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可能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目前尚未裁定具体经济责任,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